黄某宾、黄某治承包农地屯小组的松脂采割,双方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期间因新任组长不认可合同,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下,农地屯小组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10万元。日前,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农地屯小组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农地屯小组原来的组长韦某星与黄某宾、黄某治协商采割原告松脂事宜,并于同年9月17日,签订了《采割松树脂合同书》。2013年9月18日收取了黄某宾、黄某治支付的三年承包金12000元,随后韦某星挨家挨户上门告知户主,并让户主在该合同书背面签名或者摁指印。合同生效后黄某宾、黄某治一直按合同割松脂经营。2014年10月份,换届选举原告新组长。2014年11月6日晚,农地屯小组召开群众会议,决定解除与黄某宾、黄某治签订的合同书。因双协商未果,黄某宾、黄某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采割松脂合同书》(2014年1月1日订立)为无效合同;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农地屯小组原来组长韦某星等四人与两被告协商并签订采割松脂合同,该合同书过后经原告全屯农户户主签名或者摁指印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农地屯小组收取了承包费,黄某宾、黄某治亦行使了采割松脂权利,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农地屯小组以本组民韦某星等四人与黄某宾、黄某治订立的合同系未经其授权,该合同违法为由,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