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国家级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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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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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国家级抽查工作的通知

  办造字〔2016〕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宁波、青岛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规划院、华东院、中南院、西北院:

  为加强森林抚育质量管理,按照财政部与我局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以及《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林策发〔2013〕227号)、《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4〕14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启动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国家级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内容和方法

  抽查对象为承担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任务的35个省级单位(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每个省级单位抽取的县级样本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抽取的小班面积比例为省级单位上报完成面积的1%。抽查内容为补贴任务的作业面积、作业设计和施工质量,以及政策落实情况等。抽查方法按照《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执行。

  二、时间安排

  自2016年9月上旬开始,利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外业检查,并于2016年12月中旬前完成国家级抽查相关结果汇总,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三、组织管理

  本次抽查在我局森林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标准、组织、方法、进度”四统一的原则,由我局造林司负责,组织局规划院、华东院、中南院、西北院分片承担外业检查任务。其中,局规划院具体承担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海南、内蒙古森工集团、龙江森工集团等10个省级单位;华东院具体承担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新疆、新疆兵团、宁波等9个省级单位;中南院具体承担湖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西藏、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等7个省级单位;西北院具体承担山西、山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青岛等9个省级单位。

  为确保抽查工作严肃、公开、公正、透明,我局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抽查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到达时间通知受检省级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抽查工作,按照《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各项准备,积极配合,确保严格、规范、顺利完成抽查任务。要加快省级核查验收进度,确保2016年8月30日前完成省级核查验收工作。

  已完成省级核查验收的单位,要及时形成核查验收报告(包括《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附表中的统计表1—5和省级检查验收抽取的县级单位名单),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一并报送我局造林司。

  不能按期完成省级核查验收的单位,应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本省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任务安排方案(落实到县级单位),通过《全国森林抚育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211.167.243.162:8082/fuyudiaodu/)报送我局造林司,并加快省级核查验收进度,及时报送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2016年9月30日前仍不能完成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告我局造林司。

  (二)局各有关直属规划院要把抽查工作作为本单位中心任务,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组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甘于奉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抽查工作。要依据我局制定的《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国家级抽查工作方案》(另行下发),细化制定本院的抽查工作方案,明确参检人员,将各项任务、责任落实分解到人,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细化的抽查工作方案和参检人员名单报我局造林司。我局将对抽查工作方案、参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三)我局将于2016年8月中下旬召开抽查工作部署会,并对各有关直属规划院技术负责人、检查工组组长等外业检查技术骨干进行现场集中培训。各有关直属规划院还要在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开展全员培训,并进行上岗考试,合格者才能参加抽查工作,确保每一名检查人员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规范开展抽查工作。

  (四)承担抽查工作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形象意识,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职业操守,认真践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家林业局18条实施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等要求开展抽查工作。我局将适时组织对抽查工作进行跟班督察,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林业职工、林农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抽查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10—84238066。

  在抽查工作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造林司联系。联系电话:010—84238504。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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