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齐擅自采割与林某共有的松脂,侵害了林某的财产,近日,其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赔23万余元。
林某原来与黄某齐共有一片位于广西西林县西平乡某村的松木林,后二人因该松木林的权属产生纠纷。2013年1月30日及2014年4月24日,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黄某齐与黄某殷签订了《松木采脂合同书》,采割了该片松木松脂,共采割两年(按照合同约定,采割松脂价格为每年每株6元)。黄某齐与黄某殷的侵权行为,给林某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林某多次和黄某齐、黄某殷协商损失赔偿事宜,但两人总是置之不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黄某齐与黄某殷共同赔偿采割林某松木松脂款232 164元。
林某与黄某齐共有一片位于西林县西平乡某村某沟的松木林,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黄某齐擅自将该松木林以每年每株6元的价格发包给黄某殷采割松脂,但无证据证实黄某殷为恶意,因此黄某齐无处分权并不影响二人所签订的《松木采脂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的效力。黄某殷依据该合同采割松脂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林某的损失应由黄某齐承担。经鉴定,林某应得到的采割松脂款为232164元。因此,依照有关法律,西林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黄某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林某采割松脂款人民币232 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