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货方面 (1) 海运单不一定寄给收货人; (2) 节省邮费; (3) 免除了业务员对提单的检查,同时也免除了对其他配套的物权单证的检查; (4) 发货人可向客户(收货人)提供更简易、迅速的服务; (5) 整个单据程序得到了改进,从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 (6) 当货物尚未提取时,可视需要将海运单交货改为提单交货,海运单可由发货人改签提单发给新的收货人(例如:原市场丧失,找到了新的买主),因为此时货物仍在船公司的控制之下。
2. 交货方面 海运单的交货条件不取决于海运单的呈递,也无须遵守单据手续,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就视为已经做到了谨慎处理,相信已将货物交给了合适的有关部门。如果交错,承运人也无责任,除非能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
3. 收货方面 (1) 可免除等海运提单而招致的延迟提货; (2) 可免除为防止货物错交向承运人出具的银行担保,及因正本提单晚到或丢失而引起的麻烦; (3) 免除业务员对延误的提单及转运中丢失提单的检查; (4) 不再产生滞期费、舱租费。
4. 风险方面 由于海运单的不可转让性,使得它成为一种安全的凭证,从而减少欺诈,即使第三者得到了丢失的运单,也不能提取货物,因而对收货人不存在风险。而提单是物权凭证,如果丢失被第三者得到,他有权提取货物。
5. 程序方面 由于采用海运单不必递交收货人,因此其他运输单据如:保险单和商业发票,可以在装完货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而使用提单时,则必须将提单与其他运输单证一起寄给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