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以内部纠纷对抗外债 被判连带还债

法制网
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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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合伙承包松林采脂,都以内部存在纠纷、账目无法清算为由拒绝交纳承包费。11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蒋英平、刘福民、林小军连带向原告白云林场支付承包款64000元。

  2011年10月11日,被告蒋英平、刘福民、林小军三人与原告青原区白云林场签订了《湿地松采脂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三被告合伙承包原告所有的位于青原区富田镇龙岭山场的120亩湿地松林进行采脂,采脂期限为2011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止,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承包费64000元。原告三人同时约定合伙期间利润平分,风险共担。采脂一年后,三人因账目问题发生分歧,遂采取分片各自采脂,但仍因谁私下赚了多少钱、谁该交多少承包费等问题争吵不休。原告多次向三被告收取承包费,都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承包费64000元。

  三被告均辩称,被告内部存在纠纷,尚未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应待清算完结后再行确定由谁来支付多少原告的承包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湿地松采脂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被告取得所承包的山场松林采脂权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被告虽在采脂一年后,内部进行了分片采脂、各自收益,但并没有改变三人合伙承包原告山场采脂的合同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合伙事务的对外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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