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林业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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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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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绿色时报3月4日讯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决定再清理规范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这些事项将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其中,涉及林业的审批事项共3项。

  这3项涉及林业的审批事项分别是: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今后,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中,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在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中,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在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

  据了解,2015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清理规范的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前,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集中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原来作为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已取消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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