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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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松香行业流通现代化,推动松香产业健康发展,开办广西华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松香现货挂牌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

第二条 本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计算机网络、现代物流和代购代销及代收代付的服务方式为松香行业构建先进、高效、经济的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平台。

第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本市场组织会员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 本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必须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本规则。同时,与本市场共同向会员提供仓储、运输、金融、信息等第三方服务的单位、个人及本市场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会员及会员管理

第五条 会员是指符合开户条件并与本市场签署了《广西华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入市交易协议》(附件一)后,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获得了会员号与初始密码的交易者。开户条件是指交易者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具备从事松香相关行业(包括松香及其附属品)的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等)、个体工商户和用户。会员必须提交有效的凭证并登记在册方能开户。一个会员只能拥有一个会员号,即同一申请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号。会员开户参与交易的初始订金为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本市场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

2、使用并享受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及相关的结算、信息和物流等配套服务。

3、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市场组织的会员活动。

5、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规则及本市场其他相关规定。

2、即时更改从本市场获取的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并对其会员号下发生的所有交易及结果负全部责任,严格履行在本市场签订的合同。

3、确保提供给本市场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会员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本市场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本市场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4、每年6月30日前向本市场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

5、依法纳税及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本市场禁止会员代理他人交易,若会员违规代理他人进行交易,交易结果由该会员负责,与被代理人发生纠纷时,由该会员自行解决。

第九条 会员在本市场进行交易及交收须按照以下标准交纳费用:

1、交易手续费:10元/吨(人民币,下同);

2、交收手续费:20元/吨;

3、其他应交纳的费用及标准由本市场另行通知;

4、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本市场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章 挂牌品种及合同管理

第十条 合同是指会员通过委托本市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订立的挂牌品种电子交易合同。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本市场负责对会员订立的合同进行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其他人不得查阅。

第十一条 本市场对合同进行编码管理,并定期编制《XXX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二)供会员使用。如有调整,以本市场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本市场挂牌交易品种:脂松香(马尾松、湿地松、云南松)、松节油(马尾松、湿地松、云南松)等松香及附属品(具体上市时间以市场公告为准)。

合同标的物:1、以松脂原料生产的国产松香且符合国标(GB/T8145—2003)质量标准。

2、松节油的质量要符合国标

第十三条 合同自买卖双方成交之时起立即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的订立都必须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五条 成交合同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允许转让。

第十六条 合同中的订立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会员须按照1吨的整数倍进行交易,每成交一次即视为订立合同。


第四章 交易及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本市场的交易是在本市场组织下,本市场会员通过计算机网络进入本市场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成交和挂牌商品购销的过程和行为。本市场通过“华讯松香网”网站(www.308308.com.)向会员提供专用交易软件下载,会员凭会员号和交易密码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现货挂牌电子交易”是指卖方会员通过本市场现货挂牌电子交易平台将包含厂家、品牌、交货地点、质量等级、销售价格等信息的标的商品挂牌出售,买方会员在挂牌出售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的标的商品进行买入,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签订现货购销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在现货挂牌电子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允许转让。

第十九条 本市场现货挂牌电子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调整,以本市场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卖方挂牌商品范围:

本市场在挂牌交易品种范围内,指定若干挂牌商品为电子合同标的物并在本市场交易系统予以公布,卖方无需向市场申请可直接挂牌商品。若超出该交易系统范围的挂牌商品,卖方会员应向本市场提出追加申请,经本市场批准并完成系统设置后可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本市场的挂牌电子交易程序:

1、卖方会员出售商品,须用订金挂牌,其中订金来源分为仓单抵订金和可用资金两种形式,前者卖方会员须将货物入库到市场指定范围内仓库,并向本市场提交仓单后,仓单可抵订金,若卖方会员未能提供注册仓单,则须为其交货提供相应担保,转资金入货款户做订金。

2、卖方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输入挂牌商品相关内容及卖出指令,并用货款户的可用货款按本市场规定的订金标准缴纳足额订金;

3、买方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选择商品、输入买入指令,并按本市场规定的订金标准缴纳订金;

4、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对买卖指令配对成交;

5、卖方会员有权修改全部或部分未成交指令的价格,买方会员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但不能变更。每天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指令及卖方会员挂牌商品信息自动失效。

6、交易系统内已经成交的指令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7、合同成交后于当日交易结束后进入交收环节,已成交的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二十二条 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的“报价”是指符合相关挂牌电子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在约定地点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单位:元/吨。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交易价格实行最小变动价位制,即1元/吨,会员报价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第二十四条 会员在交易中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订金,作为其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履约订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市场现行订金额度为货值20%元/吨,具体执行额度以市场最新公告为准。本市场视价格变动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资金,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为确保会员履约,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的订货量进行限制;

2、暂停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订立;

3、对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调整履约订金;

4、本市场认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认为必须控制风险或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有权决定暂停交易或调整交易时间。同时,本市场有权裁定在非交易时间发生的交易或系统非正常运行期间的交易无效。


第五章 结算及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所有结算业务都在会员货款户发生及登记,本市场根据现货挂牌交易结果、合同约定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会员履约订金、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本市场在每个交易日16:00前完成交易结算工作并以对账单的方式发送给会员;17:30前进行交收结算并结束当日所有业务,生成当日第二次对账单并发送给会员。

第二十八条 基本监管制度

(一)本市场在银行开设会员结算账户,账户资金由第三方银行管理,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会员于网上交易发生的价款等各项费用。

(二)本市场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资金、履约订金、手续费等明细变动情况。

(三)本市场对会员订金存取实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会员申请办理资金划转及相关涉及会员保密业务时,必须审核会员的预留印鉴,确保会员资金及其业务的安全性。其中,会员必须确保提供给本市场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会员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本市场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本市场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四)会员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在第三方银行的管理下办理。本市场和银行合作,为会员提供银商通自动转账业务系统服务。由会员和银行签订《银商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后,会员可使用本市场的银商通自动转账系统进行资金划转操作。使用本市场自动转账业务系统,签约会员的开户资料必须与签约银行借记卡(账户)的开户资料完全一致,一个银行借记卡(账户)只能签约一个会员号,形成捆绑式一一对应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入金管理:

(一)会员在办理开户登记时,取得会员号,会员转入初始订金入货款户,并获得交易密码后即可进行交易。会员在办理转(存)入资金时,要在银行凭证上标明会员号及资金用途,并将银行凭证传递到本市场,本市场确认到账后给予加资金。卖方会员的交收货款均转入会员的货款账户。

(二)本市场为会员设立货款户对会员订金及货款核算。同一会员号可以在本市场内办理保证金转货款业务,也可以办理货款转保证金业务,内转业务申请手续与支款业务相同。但是会员签约使用银商通自动转账系统进行入金操作,可以直接把资金从签约银行借记卡(账户)分别转入保证金账户和货款账户,内转业务不需要向市场提供支款申请书。

第三十条 出金管理:

(一)会员办理出金业务,须以开户时填写的《华讯松香网会员取款印鉴卡》上留存的印鉴或签名作为支款的存查依据,凭传真件办款只能转入会员预留的指定往来账户(原件须在5个工作内回寄到本市场);如是受托人办款,须出具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二)会员签约使用银商通自动转账系统进行出金操作,可以直接把资金从保证金账户和货款账户转出到签约银行借记卡(账户),不需要向市场提供支款申请书。

(三)如会员需将出款转到非指定往来账户的,须将支款申请书原件传递到本市场,本市场收到原件并核实后给予办理。

(四)会员如需更名或变更印鉴卡预留印鉴及往来账户,需重新填写《华讯松香网会员取款印鉴卡》,经本市场核准后,方可变更。

(五)会员支取货款,须填写《会员支款申请书》(见附件九),交本市场审核相应账户的结余金额,在可支取资金范围内,给予办理付款。

(六)根据国家及银行相关规定,个人会员在办理支款业务时,款项去向必须与入款来源名称一致;本市场不受理从单位账户转到个人的出款业务。

(七)会员退会清退资金,须向本市场提出申请,凭《会员退会申请书》(见附件十)向本市场办理清退余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交易和订金结算:

(一)订金是会员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作出的履约承诺。订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市场现行订金额度为货值的20%元/吨,具体执行额度以市场最新公告为准如有调整,市场另行通知。

(二)本市场于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交易结算价对会员成交进行核算、编制《会员对账单》及划转资金。同时,通过“华讯松香网”网站向会员提供《会员对账单》下载。

(三)《会员对账单》是会员当日的现货挂牌交易记录与结算结果。具体内容包括:货款账户日报表、现货挂牌成交明细表、现货挂牌交收通知单汇总表、现货挂牌交收通知单、现货挂牌交收办理表。

(四)会员应及时下载《会员对账单》并核实其交易及资金变动情况,如对当天《会员对账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本市场的结算结果无异议。

(五)当日货款户的《会员对账单》中“可用货款”小于零时,即视为向会员发出的追加履约订金通知。

(六)本市场依据《会员对账单》直接从会员账户中扣除规定的相关费用而无须另外通知会员。

第三十二条 交收结算:

(一)本市场根据货、款、票流向一致的原则负责组织买卖双方办理交收结算手续。

(二)到期交收结算:买方会员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时间(正常情况为最后交货日的中午12:0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前, 按持有合同的总货款转(汇)到本市场货款户,并出具相关银行凭证,注明会员号和资金用途,经本市场确认到账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卖方会员必须在合同规定在最后交货时间前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有效仓单,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如买方在最后交货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质量无异议,本市场向卖方释放对应数量的交收订金并支付货款。

(三)会员在本市场进行交收须交纳费用详见本规则第四十三条。

(四)交收结算完成后,卖方需提取货款、买方需退余款的,或将货款转入保证金户的,由会员提出申请,填《会员支款审批单》,经本市场审核后办理转付款。会员签约使用银商通自动转账业务系统进行出金操作,可以直接把资金从货款账户转出到签约银行借记卡(账户),若需将资金转做保证金或货款,再把资金从签约银行借记卡(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或货款账户,不需要向市场提供支款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会员对账单》中货款账户各项目的计算 :

交易部分的计算公式:

1、定单定金=定单总量×订金额度

2、订货订金=订货总量×订金额度

3、交收订金=交收总量×订金额度

4、交易手续费=成交量×1

5、交收手续费=交收量×6

 交收部分的计算公式:

1、期初货款=上一日期末货款

2、订货总价=∑(成交价×订货量)

3、交收货款:

 买方:订货总价+运杂费+仓租费+保险费+其他费

 卖方:订货总价-暂扣质保金-暂扣开票保证金-仓租费-卸车费-保险费-其他费

4、暂扣开票保证金=订货总价/1.17×0.17

5、期末货款=当日期初货款+当日入款-当日出款

6、暂扣质保金=数量×100元/吨

7、可用货款=当日期初货款+当日入款-当日出款-冻结货款

(注:成交量、交收量、订货量以吨为单位计算。)

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不承认且禁止会员代理他人结算,会员违规代理他人的结算及风险由该会员自行负责。


第六章 交收及交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向本市场提交货物和货款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场合同在成交后,进入交收阶段,最后交货日是指某合同允许交货的截止日期,以挂牌电子合同中双方约定挂牌商品的最后交货日期为准。

第三十七条 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时间(正常情况为最后交货日的中午12:0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前,会员必须严格按照其所订立成交合同的约定完成货物交收。不按规定时间履行交收义务的视为违约行为,违约会员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处理办法参见本规则第十二章相关条款。

买方会员须将持有到期合同的总货款转(汇)到本市场货款户,并出具转(汇)款银行凭证;卖方会员必须向本市场提交挂牌商品的有效仓单,否则均视为违约。本市场确认收到买方足额货款后释放其交收订金;对卖方交付的挂牌商品数量进行确认。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经本市场批准后,也可按照协商结果,在本市场监督下完成货物交收。

第三十八条 本市场根据货、款、票流向一致的原则负责组织买卖双方办理交收手续。

第三十九条 买方会员须向本市场提供办理货权转移的详细资料:提货人、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车号、联系电话、购货单位。本市场根据交收合同及会员提供的资料开具提货通知单,会员可到本市场领取提货单,如无法领取,本市场以传真形式送达,会员可凭提货单原件(或传真件)到相应仓库办理货权转移手续。

第四十条 交收流程管理:

(一)买方会员交收流程:

1、提交转存(货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2、指定交收仓及辅助交收仓核收《提货单》与交收订金;

3、指定交收仓及辅助交收仓:货物质量检查与质量异议报告、临时交收仓无质检;

4、自提出库或签署《委托代管申请书》或《代办运输委托书》

5、核收车(船)发运编号、运票和增值税票等。

(二)卖方会员交收流程:

1、核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2、提交货物入库或发运凭证和支款申请书;

3、核收货款、交收订金,开具增值税发票;

4、核收外在质量保证金与开票保证金返还。

第四十一条 交收地点管理:

本市场每年定期公布《现货挂牌指定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或地点)、配送仓库目录》,卖方会员可申请选择在目录所列的指定交收仓库、辅助交收仓库(或地点)范围内履行交货义务。交收地点在目录范围以外的,经本市场批准后,按照买卖双方协商结果,在本市场监督下完成货物交收。

1、卖方选择在目录中指定交收仓交收的,均可用有效仓单的方式履行交货义务。

2、卖方选择在市场指定交收仓外交收的,必须于合同挂牌前1个工作日向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市场核准后,须按核准通知在申请当天提交货物有效仓单,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3、卖方必须在合同的最后交货日12:00之前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效仓单,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如买方在最后交货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质量无异议,市场向卖方释放对应数量的交收订金并支付货款。若卖方入库仓单为指定交收仓库,则市场释放其交收订金及支付货款;若入库仓单不是市场指定交收仓,则市场凭买方收条数量释放交收订金并办理卖方货款。

第四十二条 交收质量管理(一)卖方会员必须对其售出的货物质量等级负责,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同时还必须对其所交付的货物外在质量(桶锈、脏桶、破桶、等)负责,因外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交收的挂牌商品不允许参与交收。

1、质检结果未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但符合合同要求时,卖方会员须按合同规定(100元/吨)补偿买方会员质量等级差价外,另按20元/吨的标准对买方会员进行额外补偿。

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时视为违约。违约会员须承担质量违约赔偿责任(详见本规则相关条款)。

2、本市场按50元/吨的标准暂扣卖方会员货款作为外在质量保证金,专用于桶锈、脏桶、破桶、等外在质量较差时对买方的价格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本市场组织双方协调后商定,双方协商不定的,由本市场按质量评估情况在50元/吨的范围内确定最终执行补偿金。补偿处理完毕,市场将质量保证金余额返还给卖方会员。

(二)买方会员对其买入的挂牌商品质量等级负有验收责任。

1、进入交收环节后,买方会员如对质量等级无异议,本市场向该会员开具提货单。买方会员如对质量等级有异议,须于最后交货日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市场,逾期视为无异议。

2、自行提货的买方会员,应对其欲购入商品的质量等级、品牌等标的商品所有信息承担检查义务,货物一经出库,即视为对质量等级和标的商品其他信息无异议。

3、委托本市场代发运的买方会员应委托专人对将交收商品的质量等级、品牌等标的商品所有信息进行验收,本市场不承担代办运输过程中质量损益的任何责任。

(三)买方在最后交货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质量等级进行确认。

1、如对货物质量等级无异议:

本市场于最后交货日后第3个工作日释放卖方订货合同中无异议部分的交收订金并支付相应数量的货款;

同时,买方须在最后交货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未出库的货物外在质量进行确认:如对外在质量无异议,则市场在最后交货日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外在质量保证金;如对外在质量提出异议,则按本规则第四十二条(一)第2款规定处理;

2、如对货物质量等级提出异议:

按本规则第七章关于质检的规定执行。同时,市场封存卖方货物并冻结卖方交收订金;冻结买方货款,释放买方交收订金。质检结果公布后,市场代买方向卖方支付合格部分的货款并释放相应数量的卖方交收订金;

买方须在质检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对合格部分且未出库的货物外在质量进行确认,如对外在质量无异议,则市场在质检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外在质量保证金;如对外在质量提出异议,则按本规则第四十二条(一)第2款规定处理;

质检结果不合格部分,按违约处理后,返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外在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交收费用管理 买卖双方分别向本市场缴纳交收手续费(20元/吨)后,还应分别承担以下费用:

1、买方应该承担的费用有:出库装车费以及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日之次日起发生的仓储费和委托代办运输所产生的费用等;

2、卖方应该承担的费用有:入库卸车费以及截止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日(含当日)之前的仓储费等。

3、当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质检时,若质检结果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买方会员承担质检期间(最后交货日到出具质检报告日)的仓租;否则,由卖方会员承担。

第四十四条 会员如委托本市场代管商品,须向本市场提交《委托代管申请书》(见附件八),代管期间的仓租费用及保险费用由会员承担。

第七章 质检

第四十五条 质检是指为确保挂牌商品在交收过程中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保证合同履行,根据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本市场委托质检机构对交收过程中有质量等级异议的货物进行抽样检验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国家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与商检局均为本市场指定的挂牌品种质量异议的质检认定机构。

第四十七条 买方会员对外在质量有异议的,本市场负责组织买、卖双方现场确认;若对交收货物质量等级有异议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详见交收质量管理)以书面形式(附件五)通知本市场,逾期视为买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

1、本市场收到买方的质量异议书面通知后,在当日以书面形式(见附件六)通知相应卖方会员。

2、质检机构由本市场指定,市场与质检机构确定计划抽样日及规定到达时间后,市场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卖双方。

第四十八条 买卖双方在抽样日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抽样现场的,则视为认可抽样过程。买方或卖方若对质检结果有异议,根据质检机构规定的复检程序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会员委托到场的人员全权代表会员单位,质检过程中的委托检验单、松香样封条等手续以该人员签字为据,买、卖双方不得干预质检机构的抽样过程。

第五十条 质检项目:脂松香是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松节油按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质检费用:质检结果达到该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时,买方会员承担质检费用;反之,由卖方会员承担。

 


第八章 代办运输

第五十二条 本市场可为会员提供代办运输服务,运杂费由本市场按承运方实际收取的运杂费,向该委托会员收取并代为支付。会员选择在辅助交收地点交货时,须协助本市场办理发运工作,运输费用经本市场核实后由买方会员承担。

第五十三条 委托本市场代办运输的会员,须向本市场出具《代办运输委托书》(附件七)。

第五十四条 委托本市场代办运输的会员,本市场将按起讫地点参考价格暂扣运杂费。收到实际运杂费票据后,多退少补。

第五十五条 代办运输产生的费用

(一)铁路运输产生的费用:铁路运输票据含货票(含保价费)、联防专用收费收据、装卸费、仓租费、服务费、专线使用费、短途运费及保险费等。

(二)公路运输、水路运输产生的费用: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票据含装车费、运输费及保险费等。

 


第九章 代办运输致损索赔

第五十六条 本市场提供代办索赔业务。本市场只是受理的主体,不是赔付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索赔范围:铁路、公路、水路运输等方式运输过程所造成货物的质量、数量受损。

第五十八条 索赔应具备的手续:

(一)铁路运输:《货运记录》原件、所购商品的发票复印件(须加盖财务专用章)、运输《货票》复印件、《货物运单》原件、如有保险的需提供《保险单正本》原件。

(二)公路运输与水路运输:相关货物交接凭证、保险单据、税票(含复印件)。

第五十九条 运输途中出现数量短少的赔付标准:

(一)铁路运输赔付标准:由保险公司或铁路保价部门赔付的,按其标准执行。(标准:保险或保价金额÷承运重量×损失重量)

(二)公路运输与水路运输的,参照该批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保险价值的价格赔付损失。

第六十条 运输途中质量受损赔付标准,如因运输途中承运方所造成的潮包、脏包、破包等现象造成质量损失的,由本市场协调买方会员与承运方进行赔付。

第六十一条 买方会员如委托本市场代办铁路运输索赔,须在出险后30个自然日内向本市场提交齐相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市场收到相关索赔款并核实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应会员。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发票,是指会员在购销挂牌商品业务过程中所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本市场收取交易交收手续费提供给会员的服务费发票及发运挂牌商品的运杂费发票。

第六十四条 买方购货发票开具: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法人单位会员在本市场的买方交收业务可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个人会员可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采取委托代购的方式开票)。

(二)买方会员申请开具的购货发票必须确保“两个一致”。

1、确保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数量、金额与收取货物所有权凭据中的提货单位名称、数量、金额必须一致;

2、确保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及金额与银行凭据中的付款单位名称及金额必须一致。

(三) 开具购货增值税发票必须提交的资料:

1、会员单位与购货单位一致时, 由会员单位出具盖章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清单》(买)(附件十二);

2、会员单位与购货单位不一致时, 由会员单位出具盖章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清单》(买)(附件十二)、购货单位盖章的《代购商品委托函》(附件十一)。

3、凡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票资料不全的单位必须补齐以下资料:

(1)开票六要素:购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

(2)开票所需的三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认证资格证复印件。所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 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备齐如下资料:

1、会员单位与购货单位一致时,向本市场提交上述第六十四条(三)第1点的资料;会员单位与购货单位不一致时,向本市场提交上述第六十四条(三)第2点资料。

2、购货单位名称为个人:须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购货单位名称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本市场根据买方会员交收合同实际支付的成交价格、买方交收手续费、质量等级差价补贴总额开票给买方单位。

为确保开票工作按期进行,买方会员须自该交收合同期提货日后的30日内,向本市场提交完整的开票资料,否则视作放弃开票。本市场自收到开票资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六十五条 卖方销货发票开具:

(一)在本市场办理卖方实物交收的会员,必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其他非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会员不能采用委托或受托其他单位代销等形式办理卖方实物交收业务。

(二)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货款转出银行凭据中的收款单位名称、入库单中的转入单位名称或委托代销函中的委托单位名称三者保持一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本市场不予接收发票。

(三)销货单位按合同成交的订货价格总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本市场。因实行质量等级差价补贴使卖方实得货款与订货成交价产生差异,由销货单位按扣除等级差价后的实收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本市场。

(四) 本市场在卖方会员交收办理完毕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会员发出开票通知,办理卖方实物交收的会员,须在收到开票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并送达本市场;如果合同到期交收办理时间距月末不足5天的,会员须于当月月末最后1日之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并送达本市场。

(五) 本市场在货款结算时以(订货价格÷1.17×0.17)的标准暂扣开票保证金。卖方会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市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市场在收到卖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实无误后,当日返还开票保证金。

第六十六条 手续费、运费、仓租费发票及其他票据的开具

(一)本市场向买方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向卖方会员收取的交收手续费,由本市场开具服务业发票给会员。会员须于支付费用的次月10日前向本市场提出开票申请,过期视为放弃开票。

(二) 买方会员委托本市场代办运输所产生的运杂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由本市场代收代付费用给承运单位,发票由承运单位开具给会员,本市场代为转交。

(三) 卖方会员提前交收、买方会员委托本市场代管商品(已买商品但未按时办理提货的)产生的仓租费用,由本市场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向仓库结算,本市场按会员的开票需求匹配给仓库,由仓库开具仓租费发票给会员。

(四)会员因违反本市场本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所指的交易、交收违约行为及处理办法,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守约方(收款方)在收到合同违约金时应向违约方(付款方)开具“收款收据”,违约方以经济合同和收款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守约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发票传递

(一) 买方会员在接到本市场已开好发票的通知后,可以自行到本市场签收领取发票。

(二) 发票开出后,会员无法到本市场领取的,本市场在2个工作日内以邮寄的方式传递给买方会员。买方会员在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如发现发票有误不能抵扣,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退回给本市场,因会员自身失误或超过发票认证期无法抵扣,致使发票作废的,责任由买方自负。


第十一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发布

第六十八条 为确保本市场的交易安全,维护会员长期合法权益,本市场通过实行以下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会员在本市场的交易风险:

(一)加强订金管理:订金是会员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其额度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由本市场确定并公布。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或者当市场价格水平已经或可能出现较大幅度变动等情况时,本市场在此基础上为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有权对订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有权对某一或全部合同的买方或卖方单方面或双方面提高订金收取标准,并提前予以公告。

为更好地控制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市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办理资金划出,有权选择暂时休市,详情以市场公告为准。

(二)加强订货管理:本市场单个合同的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同期社会食糖需求总量,具体标准以本市场公告为准,当本市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合同总订货量上限的措施。同时,某一会员在某商品的订货量不能超过其全年该商品的总产量或总销量,否则市场有权采取限制订货措施。

(三)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订货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风险警示制度不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仅作为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

(四)加强报价区间管理:为了使现货挂牌报价充分反映客观供求,与传统贸易价格水平相当,同时有效控制交易风险,市场围绕传统市场现货价格对各品种设置有效报价区间,并根据现货价格波动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标准以各挂牌品种上市时的公告为准,如有进一步调整则由市场提前予以公告。

第六十九条 本市场通过“华讯松香网”网站和短信等方式,按照本规则要求发布本市场各类公告、通知等文件,并向会员提供本市场行情及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本市场行情包括下列内容:

1、商品:是指经本市场认定、在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和交收的标的物商品;

2、厂家:挂牌商品的生产厂家;

3、品牌:商品的品牌名称;

4、等级:商品的质量等级;

5、卖价:卖方挂牌符合该电子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商品在约定地点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单位:元/吨;

6、卖量:某个合同卖方挂卖单数量;

7、可买量:某个合同买方可以买入的数量;

8、起买量:某个合同买方可以买入的最小量;

9、撤单量:某个合同卖方撤单的数量;

10、最后交货日:某个合同买卖双方约定的付款、交货的最后日期;

11、交货区域:某个合同买卖双方约定交货的所在城市或区域;

12、交货地:某个合同买卖双方约定交货的地点;

13、最高价:指当日成交的最高价格;

14、最低价:指当日成交的最低价格;

15、最新价:指当日成交的最新价格;

16、平均价:指当日某合同的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格。

17、成交价:指当日最新的一笔成交价格。

第七十条 电话、传真、信函、市场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本市场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本市场向会员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会员的有效送达。


第十二章 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约是指会员违反《现货挂牌电子交易合同》或《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入市交易协议》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分为交易违约和交收违约两类。

(一)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交易违约:

1、会员订货量超出规定数额的;

2、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恶意炒作、操纵价格、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3、本市场认为的其他构成交易违约的行为。

(二)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交收违约:

1、截止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时间,买方未能按成交价将全部货款转(汇)到本市场指定账户的,且用其履约订金补充后仍有不足的部分;

2、截止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时间,卖方未能按合同要求足量履行交货义务的不足部分;

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经抽样质检,质检结果未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厂家、品牌、交货地点等商品信息与其挂牌成交信息不符合的;

5、本市场认为的其他构成交收违约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约处理办法:

(一)对交易违约行为,本市场将根据交易违约行为类型,依据本规则第十一章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对于交收违约行为的处理:

1、某合同出现交收违约时,本市场将冻结相关会员违约部分的订金、货款和仓单,同时限制相关会员办理出金;

2、市场将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会员,在通知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不含通知发出当日):①、相关会员如对违约处理结果无异议,则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传真回本市场;②、如对违约处理结果有异议,须在通知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传真回本市场;③、如逾期没有执行①或②规定的,则视为接受违约处理结果。

3、本市场在收到相关会员接受清算结果的确认传真后,或者相关会员逾期没有执行上述①或②规定时:

对于交收违约的会员,本市场将违约处理结果并按以下原则进行资金的划拨:违约方须按第七十三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市场直接从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或货款等可用资金中划扣,用于因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对守约方的赔偿;如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该会员须履行补足亏损金额的义务。否则,市场将按交易规则相关规定进行追索。

4、本市场在收到相关会员按上述规定提交的违约处理异议传真后,由本市场在违约处理通知发出后第三个工作日组织相关会员进行协商解决,当日不能达成一致的,维持原有违约处理结果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违约处理和划拨资金。

5、完成所有违约处理工作后,买卖双方各自违约数量相对应的合同将解除。市场将释放相关会员按上述规定被冻结的订金及货款的余额,释放卖方仓单,同时取消出金限制。

6、本市场在交收过程中收取的交易交收手续费,不因违约而退还。

第七十三条 1、会员因所交仓单的质检结果未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但符合合同要求按等级差价(100元/吨)进行赔付,另按20元/吨的标准对买方会员进行额外补偿;

2、卖方不交有效仓单、或买方不交货款、或质检结果未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也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交收违约的,违约赔偿金即为全额订金。

3、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厂家、品牌、交货地点等商品信息与其挂牌成交信息不符合导致交收违约的,违约赔偿金即为全额订金;

第七十四条违约金由本市场从违约方账户的自有资金中直接向守约方划转。如违约方自有资金部分不足,本市场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及追索:

1、用该会员在本市场的资金或货物清偿;

2、用其履约订金清偿;

3、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4、与实际违约数量相对应的该部分合同自动解除。

5、违约计算基数按合同最小单位1吨计算,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

第七十五条 对多次、严重或恶意违约的会员,本市场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十六条 会员在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本市场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协调。会员对本市场协调有异议时,可向本市场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本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广西华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涉及的相关细则和管理办法由本市场另行制订、颁布、实施。

第七十九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本规则有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调整,具体以本市场公告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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