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脂2190公斤被判刑

佛山日报
201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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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高明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两宗盗采松脂案,以盗窃罪分别对两案共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听说高明有山头可以采松脂,本来在家乡就采过松脂的李某影、农某无、农某杰、李某杰、李某祥(另案处理)商量到高明承包山林采松脂。经人介绍,上述5人与陈某华(另案处理)签订合同,把陈某华“承包”的上良村的一片山地转包下来,还让上良村的“村长”赵某科(另案处理)在合同上盖章、签字,把10万元承包款付给了陈和赵。

  其实,陈某华并没有承包上良村的山地,而且合同上的山地有很大部分并非上良村的,而是下良村的,赵某科当时也没有担任上良村副村长一职。

  2011年3月底,李某影等五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到下良村石仔岭(土名)的378.15亩松林(属于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非法采脂。期间,有下良村的村民阻止过李等采脂,李等后来也知道协议中采割松脂的林地权属并不清晰,却仍继续在上述生态公益林非法采脂。

  截至2011年5月20日,不到2个月的时间,李某影等人共采集了松脂2190公斤,价值人民币26280元。破案后,非法采割的松脂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5月21日,被告人李某影、农某无、农某杰、李某杰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采脂的犯罪事实。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影、农某无、农某杰、李某杰均已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酌情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另一案件中,高明人夏某雄及广西人覃某汉、覃某金3名被告人因非法盗窃松脂987公斤(价值人民币11350.5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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