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嫌盗窃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男,27岁,南涧县南涧镇东涌村委会人)被南涧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4月至5月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业部门规划批准、未办理采脂证和作业设计、未取得采脂工人管理培训合格证的情况下,在该村集体林内非法采集云南松松脂11.96吨,价值人民币10.59万元。同年10月间,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请人将该村集体所有的1棵大树予以采伐,锯得板材18块。经鉴定,周某某采伐的树木属红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伐树木原木材积为1.8476立方米,活立木蓄积为3.0793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1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