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化工企业将迎战CLP法规

中国聚合物网
20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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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1日,一项波及面超过REACH的法规将强制执行,这就是CLP法规(《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然而记者最近了解到,国内化工企业目前对REACH法规已是耳熟能详,但对同样将给出口欧盟化学品造成深远影响的CLP法规却知之甚少。其实,CLP不仅和REACH一样在今年12月1日面临第一个截止日期,而且受其影响的化学品种类将超过REACH法规,甚至连生物杀灭剂、植物保护剂和因对欧出口量低于1吨/年而无需担心REACH的企业也将受波及。对于国内有对欧出口贸易的化企来讲,应对CLP已成燃眉之急。
   
  波及面超过REACH
   
  什么是CLP?简单来说,就是与联合国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一脉相承,同时与欧盟REACH法规相辅相成的一部法规。
   
  2002年12月,联合国制定了旨在规范化学品安全包装的GHS。次年7月,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决定正式采用GHS,并要求各国在2008年前通过立法实施。CLP即是欧盟在联合国GHS基础上,结合REACH法规实施进程融入欧盟特色后率先建立的一套欧盟版GHS。该法规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今年12月1日将与REACH一同面临第一个实施截止日期。
   
  长期跟踪研究欧盟贸易法规的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勇告诉记者,CLP和REACH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
   
  第一,欧盟委员会已宣布CLP法规的官方管理机构与REACH法规的管理机构相同,即都是设在芬兰赫尔辛基的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除了主管部门一致,CLP在内容上还填补了REACH针对分类与标签内容的缺失。REACH第二章第Ⅺ篇关于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的内容就直接被CLP所替代。因此,可以说不满足CLP的要求事实上也就是违反了REACH的规定。
   
  第二,CLP的实施过程也与REACH相似,都是分步骤完成并且设有过渡期。据记者了解,欧盟现行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的规范分为两个部分:针对物质的DSD指令和针对配制品(混合物)的DPD指令。CLP法规就是要对这两个指令进行替代。对此,ECHA设置了两个时间节点:第一个是2010年12月1日。届时所有出口欧盟的化学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必须同时符合CLP和DSD的要求,而配制品仍可延续执行DPD。第二个是2015年6月1日。届时DSD和DPD指令将被CLP取代,国内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必须符合CLP法规要求。2010年12月1日~2015年6月1日就是所谓的过渡期。
   
  第三,CLP在执行上也将和REACH一样严格。在2009年12月7日ECHA举办的赫尔辛基第三次利益相关者会议上,ECHA负责人用了大部分时间为与会者详细解读CLP法规的内容和监管执法措施,还特别强调要把CLP法规下的安全数据表(SDS)符合性审查作为今后执法的重点之一。据了解,目前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德国、芬兰、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等19个欧盟成员国均已制定了CLP执法措施。其他国家的执法细则也将陆续出台。
   
  虽然CLP法规的内容与REACH法规联系紧密,实施方式也存在相似,但前者涉及到的化学品种类却超过了后者,几乎涵盖了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化学物质和配制品,受其影响的企业将更多。丁勇指出,CLP涉及面更广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出口量大于1吨/年的化学品才受到REACH影响,而在CLP中,即使出口量低于1吨/年的化学品也受到管辖;其次,部分被REACH豁免不需要注册的物质在CLP下并不受豁免,如农药、生物杀灭剂、植物保护剂等;再次,聚合物在REACH中只需要注册聚合物中的单体,而CLP是对成品聚合物进行管辖。总之,几乎所有可能有危害的物质和配制品,不论吨位,只要出口欧盟,都将受CLP的管辖;几乎所有输欧化学品的制造商、贸易商、分销商,都需履行CLP规定的义务。从2010年12月1日起,进入欧盟海关和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如果没有按CLP法规的要求更新安全数据表和分类标签,则被视作违反CLP法规的要求,会遭遇货物滞港、退货、罚款等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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