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为林产品划下质量安全线

中国绿色时报
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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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安全是产品的生命线。江西省出台的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二部林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空白。《条例》在合理界定林产品定义、强化产地保护、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呈现出新的亮点。

  界定林产品定义

  理顺管理体制

  江西森林资源丰富,是全国林产品的重要供应基地之一。由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林产品没有明确规定,为此,江西把林产品的定义作为立法的重点之一,通过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林产品的内涵外延。

  《条例》规定,林产品指来源于林业的初级产品,即在林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同时,《条例》对林产品实行名录管理,规定林产品名录由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协商省人民政府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由于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条例》规定,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环节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把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体系。全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要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产地保护

  规范生产行为

  改善林产品产地生产条件,是从源头上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主要措施。

  依据《条例》,江西省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森林培育、天然林保护等措施,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林产品基地建设,改善林产品生产条件;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食用林产品产地土壤和水体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调查和监测,建立健全监测档案。根据食用林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的安全状况等因素,全省还将划定特定食用林产品禁止生产区,并采取措施对受污染的食用林产品生产区进行修复和治理,同时禁止向林产品产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条例》要求省政府卫生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针对林产品生产者,《条例》要求其执行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对其生产的林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要求林产品生产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林产品生产者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

  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法律责任

  随着林产品的大量涌向市场,林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渐凸显。为保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强化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同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林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防止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区域、季节和时期,加强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的例行监测和林产品监督抽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林产品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林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相关记录和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林产品。同时,全省禁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5类林产品入市销售,若发生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有法可依还需执法必严。针对林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江西作了明确的惩处规定。针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林产品进行清洗、包装等,对未建立或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未按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的,以及将食用林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储存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人员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若有不履行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超越权限发布林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大林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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