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日前公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未来企业生产过程中有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要持证排污,否则将面临罚款。
《办法》规定,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办法》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