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正式施行

200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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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福建人民关注的《福建省森林条例》于2001年9月21日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着福建这一南方林业大省在依法治林、依法兴林方面迈上了新台阶,也标志着福建林业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
《福建省森林条例》是在原有的《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以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去年重新颁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为依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该条例共9章52条,对林业管理体制、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木材经营和运输、林农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予以规范,在放活木材流通体制、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明确乡镇林业站管理体制、保护林农合法权益等方面,突出体出了现代林业的特征。
《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木材经营放开,由生产经营者自主经营,产销直接见面,同时放宽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批准条件,规范了木材运输证的办证工作;根据现代林业要求,将森林分为生态林和商品林,按其不同的经营目的分别进行经营管理,公益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明确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稳定了林业站的法律地位;从保护林农使用的林地、稳定林业承包合同、稳定和落实自留山、明确林业收费项目以及林农投诉渠道等方面,为林农提供了法律武器。
目,福建省已全面展开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森林条例》的活动,把它作为当前和林业系统“四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来抓,并以此为动力,强化森林资源难听,库快林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于12月27日召开宣传贯彻《福建省森林条例》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贤模和副省长曹德淦同志分别作了重要讲话。近日,福建省林业厅要求各地结合《福建省森林条例》的学习贯彻,进一步依法加强和改进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林地保护,严厉打击毁林犯罪活动,确保福建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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