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制定省级商品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0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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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用好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加快后备用材林资源培育、推进林业两大体系建设,贵州省林业厅制定出台了《贵州省省级商品林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定了使用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实施商品林基地建设必须实行严格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设计、施工责任制,工程阶段检查验收制,资金拨付报帐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申报省级商品林基地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省林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林业生产技术、资金管理机构和人员。

    二是规定了省级商品林基地建设按照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管理,其布局必须符合贵州省林业产业基地建设规划,不得布局在公益林区,不得与其它林业重点工程相重叠;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333.33公顷;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及投资预算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商品林基地建设可行性文件编制深度和造林施工作业设计深度要求;省森林资源管理站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进行核查,省林业基金管理站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稽查。

    三是规定了有偿使用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原则,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审批的项目施工设计预算与省林业基金管理站签订“借款合同”,确定还款时间和数量;以马尾松和国外松为主要造林树种的,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15年,以其它速生树种为主要造林树种的,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8年。

    四是规定了省级商品林基地建设的投资标准,每亩不得高于330元,其中9%用于项目科技支撑,实行报帐制。

    五是规定了项目实施的责任追究,对工作失职导致造林失败或林木资产损失的,按《国家造林质量事故管理规定》对项目法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经济责任;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截留、挪用、侵占、浪费项目建设资金的,按违反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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