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进一步加强省外调进松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

福建省林业厅
200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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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松材线虫病对松树毁灭性危害和我省防范形势的严峻性,为有效地防止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与扩散,进一步强化对松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福建省林业厅分别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联合通知如下:

    一、实行凭证准入和验收制度。电力部门在与安徽、江苏、浙江、湖北、重庆、上海、广东、广西、湖南、贵州、山东、江西等省(市、区)签定设备器材的购货合同(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使用松木做包装材料,如使用松木包装材料必须办理《调运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必须随货同行,作为收货单位验收入库凭据之一。收货单位在收货当日,未拆箱、开包之前必须立即通知当地森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无《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不得验收入库,交森检机构处理。

    二、落实松木包装材料的专人管理制度。各建设、订货单位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对松木包装材料要单独登记建立台账,全程监控。

    三、建立松木包装材料使用后回收与集中销毁制度。对复检中发现的疑似松材线虫病的松木包装材料,要逐级落实管理责任,防止流失,指定专人负责回收,确认回收的数量与领用数量一致后,集中销毁。将项目建设地点、沿线与松木包装材料销毁地点及时通报所在地林业部门,以便森检机构对项目建设所在地及沿线林分开展疫情监测。

    四、电力部门在项目建设中,要把松木包装材料的监管与回收工作纳入设备采购和建设单位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对设备器材使用的松木包装材料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不按规定管理的,项目不予验收。

    五、建立设备器材的松木包装材料的复检制度。当地森检机构接到使用单位的到货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检疫技术人员对调进的松木包装材料有针对性地开展复检。

    六、建立松木包装材料监管工作的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林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森检机构与电力管理部门应联合对使用松木包装材料单位开展不定期检查。在检查或跟踪监督过程中发现未按照本通知管理落实松木包装材料监管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与经济处罚;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经济赔偿;对造成疫情扩散传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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