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松脂权:林农还是林业局说了算?

海南日报
200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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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6月30日,文昌市翁田镇发生了一起投资纠纷引起的争斗,一名香港投资商被砍伤。这起纠纷源于该投资商和一名本地投资商对一片加勒比松采脂权的争议。争议双方都认为自己与林农签订了生效的承包合同。香港投资商的合同为种植该片松树的绝大多数村民所承认,而对方的合同则为该市林业局所认可。据本报记者的调查,本地投资商签的合同有诸多“内幕”;省林业局有关部门认为,文昌市林业局向投资商收取投资款的做法是不应该的。

  这起经济纠纷引出了一个焦点问题:林农的采脂承包合同,是林农说了算还是林业局说了算?希望这个问题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争斗中港商被砍倒

  打斗发生在翁田镇龙马办事处龙北村委会田头南村民小组。据目击者介绍,6月30日,当地投资商符传存的管工符江带着几十名工人,到该村民小组的“英歌台土亮(地名)”松树林采树脂。港商陈琦和一位朋友黄海闻讯赶到现场,陈琦的一些工人和当地村民也陆续聚集到林区。在符传存工人采脂过程中,陈琦和工人喊着呵斥对方,并欲阻止对方的采脂行为。随后双方发生冲突。

  田头南村民小组的村民符致云向记者叙述了他当时现场目击的情景:现场有多人拿起了镰刀、铁棍打斗起来。陈琦被人围攻,他的右脸,后颈,左胳膊、右膝盖都挨刀,浑身是血,倒在了地上,不省人事。当天同时受伤的还有陈琦的朋友黄海,因右眼受重创而昏迷。符致云说,当时的场面很可怕。

  双方发生打斗时,4名龙马边防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但因为场面混乱,他们无法控制局面。田头南村民小组村民韩梅接受采访时说,当日在事发现场,她听到符江向手下的人说“你们砍吧,出了事我负责”。

  据了解,陈琦被砍倒后,被赶到现场的他的司机吕先河和民警送至大致坡医院抢救。因病情危急,大致坡医院紧急向海口市120请求支援,后陈琦被接至海口市急救中心骨科抢救。陈琦在昏迷30多个小时后,脱离了危险。

  7月3日,记者采访了文昌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天敏和该局刑警大队队长唐敏。陈天敏说,事发当天,龙马边防派出所4位民警在现场但难以控制局面,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现场民警的支援请求后,马上派市公安局特警队、治安大队和当地派出所,共20多名民警紧急赶到了现场,将符江连同其手下总共23人带回了市公安局。通过审查,公安局拘留了符江和严国庆2名犯罪嫌疑人。法医初步鉴定了两名受害者的伤势。

  据了解,此案引起了文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文昌市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了20多人的专案组,已进驻龙马办事处,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侦查。

  林农和市林业局各执一词

  市公安局认定,双方是由于争夺松脂权而引起的争斗。符传存、陈琦两方都认为,“英歌台土亮”这片加勒比松是自己承包的。那么,到底谁是真正的承包人?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村民和文昌市林业局。

  记者在田头南村民小组访问了10多位村民,村民们告诉记者,他们在2003年8月27日以田头南村民小组的名义,和陈明云(陈琦的代理人)签定了一份承包开采松脂合同书,对方按每株松树每年支付1.3元承包金。该村16户村民有14户都在合同上签了名。

  村民们告诉记者,去年曾有3个投资商提出要承包此片林区,其中包括陈琦和符传存。据向村民了解,陈琦提出的承包价格是1.3元每株,符传存提出的是0.8元每株,另一位老板的价格是1.1元。相持之下,村民决定公开竞标。在2003年8月27日竞标当天,村里通知了三方竞标方,但其他两方在听说了陈琦的价格后,就放弃了竞争,没有到场参加竞标。村民符气海说,他们当天打电话给符传存,说有人报标1.3元,问他是否报标。符传存回话说,价格太高,这样高的价从来都没有过,他不承包了。为此,村民们当天就与陈琦签下了合同。

  但在文昌市林业局,记者得到的答案却不一样。该局局长王安存告诉记者,他从来没见过田头南村民小组与陈琦的合同,林业局只审批过田头南村民小组和符传存的合同,该局在合同上签署了审批意见并盖了章,所以他只认同这份合同。王安存向记者强调说,没有林业局的的盖章,就不允许采脂。

  记者看到的两份合同分别是这样的:在田头南村民小组和陈明云(陈琦的代理人)签订的协议上,有14个村民的签名,时间是2003年8月27日,上面没有林业局的审批意见和盖章。在田头南村民小组和符传存的合同上(代理人是谢盛群),有6个村民的签名,还有田头南村民小组的盖章,签订时间写的是2003年4月10日,并有文昌市林业局于2003年10月5日审批“同意”意见。

  第二份合同产生的内幕

  为什么会有另一份合同,而且此合同上的时间比陈琦签订的合同时间还要早?7月3日下午,记者又来到了田头南村民小组。据村民们反映,另一份合同实际上是在2004年4月份签订的,时间并不是合同书上的2003年4月10日。

  记者发现,这两份合同书上,都有“符致波”和“符致明”的名字,记者找到了这两个村民。符致波告诉记者,2003年8月27日,他妻子已代理他在与陈琦的合同上签了字,他也知道这个情况。今年4月份,原村长韩俸光和旁村的符致浪拿着另一份合同叫他签字,他起初不同意,说已经和别人签过了。但韩俸光说,如果签的话,可以给200元钱,否则“就找人来砍你。”在利诱和威胁之下,符致波又在与符传存的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当晚得到了200元钱。符致波告诉记者,他只想履行和陈琦的合同。今年已78岁的符致明老人说,也是今年4月份,韩俸光和符致浪拿着协议去找他签字,告诉他可以得到200元钱的酬金,他是因为“想得到200元钱”才愿意签字的。因为不会写字,名字是符致浪代他写的,他按了个手印。

  在与符传存的合同上还有一个名字是“符永绪”。签名的经过是这样的:据符永绪的母亲张月英说,她已经在与陈琦的合同上签了字,签合同时,符永绪在陵水,并不知情。后来得知符永绪又在与符传存的合同上签了名,她便找到符致浪希望去掉符永绪的签名,但对方不答应。张月英说,符永绪也得到了符致浪给的200元钱。

  据村民反映,与符传存的合同上另两个人,符气河和符气池是兄弟俩,两人还没有分家,根本没有必要签两个名。据了解,在14户村民和陈琦签合同的当天,兄弟俩因为都去放羊了,没能到签名现场。

  原组长违背民意被“罢免”

  记者了解到,招标当天在场又没有在与陈琦的合同上签字的,只有原组长韩俸光。据该村的会计符气海介绍,当天村民们叫他签字时,他以“还与符传存有纠葛”为由没有签字。掌握着村民小组公章的韩俸光,也不愿在合同书上盖章。

  村民们反映,韩俸光不但没有应14户村民的多次请求在与陈琦的合同上盖章,还在今年4月与符致浪挨家游说,叫村民与符传存签合同。该村的符气海、符致基、符和传、符气师都反映,韩俸光和符致浪曾以200元为诱,叫他们在与符传存的合同书上签字,他们没签。

  符气海告诉记者,当天韩俸光找他时,他看了与符传存的合同上已有两人签了名,但还没有日期,合同书上的日期“2003年4月10日”是后来加上去的。 在该合同的背后,还有韩俸光签的“收到割胶定金5000元”的证明,但该村民小组的出纳符气师说,他直到现在还没收到这5000元钱。

  村民认为,已有14户村民在与陈琦的合同书上签名认可,根据村民组织法,该合同已经生效,同时对韩俸光违背村民的意愿,不仅拒不盖章,还游说、利诱部分村民在与符传存的合同上签名的做法不满,2004年5月,田头南村民小组有14户村民联名上书,向翁田镇龙马办事处(当时为龙马乡)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选举组长。6月份,村民通过民主投票选出了新组长(目前为代理组长)。

  记者当天询问了近10户村民,他们都表示,希望履行与陈琦的合同。

  林业局要另收投资款

  既然陈琦和村民签定合同在前,他为什么不找林业局审批合同,以得到林业局的认可呢?记者在海南省人民医院见到了陈琦。

  据了解,从2002年8月起,陈琦就开始在文昌市承包松林,同林农签订承包开采松脂合同书,承包的总面积上万亩。他介绍,在2003年以前,文昌市林业局一直以陈琦未办《采脂证》为由,不允许采脂。在陈琦提出申请《采脂证》时,市林业局要求他接受3个条件:以采割株数计算,每年每株上交人民币0.3元给林业局当作回收投资款、0.1元给所在地镇政府作为管理费;每年每株按岛内市场价格销售3公斤松脂给文昌市宏绿松脂加工厂;变更原合同,由市林业局作为甲方发包方的形式重新签订合同。陈琦认为条件太苛刻,没有接受。

  2003年6月,陈琦了解到,早在2000年9月12日,海南省就以政府令取消了松树采脂许可证审批(记者已查证此事)。陈琦找出该政府令与市林业局交涉。但此后,市林业局又以和农民“林权共有”为理由,要求陈琦和林农签订的协议要报林业局审批,并接受上述要求的前两项,在此基础上,林业局才同意其采割松脂。其时许多松树已可收脂,为了避免损失,陈琦很不情愿地与市林业局签订了一份协议,同意履行交纳投资回收款和定量销售松脂给指定加工商的要求,该协议涉林面积为2298亩。

  此外承包的许多松树,陈琦并未与林业局签订采脂协议,包括田头南村民小组的那片松树林。陈琦认为,林木的所有权应该属于种植的农民,林业局可履行其对林木的管理职责,要求承包商按照《松脂采集规程》采脂,但不应该向承包商提出收取任何款项或指定加工商的要求。

  据了解,田头南村民小组这片林是“世行林”,是1992年的世界银行贷款造林项目。林业局长王安存对记者说,在造林过程中,资金由世界银行贷款支付,林业局根据世界银行贷款造林项目办公室造林项目规定标准组织造林,由农民负责种树。在此之前,双方签订了世界银行贷款造林承包合同书,因此林业局和农民双方是林权共有。他认为,林业局收取“回收投资款”是正当要求。

  记者找到了一份1992年的《文昌市世界银行贷款造林承包合同书》,上面有对种植方“保证土地连续使用有效年限”,“林权不转让”的规定。要求种植加勒比松的农户履行的“投资回收”责任是:“主伐时生产的规格材,加勒比松每亩无偿上交3立方米”,其余部分由种植方自行处理。

  合同上并未说明双方“林权共有”,也未有对另外的交纳“投资回收款”的要求。

  田头南村民小组的村民也对林业局的做法不满。他们认为,当初签下造林合同时,只要求交纳约定的3立方米作为还款,并没有其他“投资回收”的要求,他们将松脂开采承包给别人,林业局不应当干涉。

  林业局向投资商收款不应该

  据了解,在陈琦承包采脂的上万亩松树中,有7000多亩是“世行林”。在与林业局签订协议的2298亩中,“世行林”也占大部分。陈琦向记者反映,他在保亭也承包了3000多亩“世行林”,许多松树都采过松脂了,但该县林业局从未提出任何缴款和指定加工商的要求。

  林业局向承包商收取款项到底合不合理?省林业局林政法规处处长倪陈兴对记者说,“世行林”的投资回收,应按照当初由林农与林业局签订的“世界银行贷款造林承包合同书”中的规定,村民只要能保证按上面的要求还贷就行。如村民将林木采脂权承包给投资商采脂,林业局不应该再向承包商收取投资回收款。

  省林业局林业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造林项目的管理,该办公室主任林斌告诉记者,对于世行贷款的还贷,是林业局与林农在造林前就约定好的,按照当初签订的合同书,林农只要在伐材时上交3立方米木材就可以还清贷款。在林木的管理上,林业局有权要求林农或承包商负责林木管护,采脂按照相关规定采集,确保松树的正常生长。但林农将林木采脂权承包给投资商,市林业局不应干预,林农可以自主享受到收割效益,承包商只需按规定付给林农以承包款,不应交纳投资回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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