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采伐许可证 撂倒三林业干部复制链接打印

南国早报
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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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宁讯 (记者庾琳 通讯员陈立毅)南宁市兴宁区的3名林业干部,在申请人材料不全、林木权属不清等情况下,不严格审查,违法给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564立方米的林木被滥伐。1月9日,记者从兴宁区检察院获悉,3人均已被判处犯罪,但其中两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林地承包人互相举报

  据证人覃某称,2005年2月份时,他将自己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给许某、胡某等4人,由许某、胡某等4人共同种植林木。但后来,许某等3人与胡某产生了矛盾。到2010年2月林木砍伐时,在没有经胡某签字的情况下,许某等3人决定出卖所种植的林木,并且,为了顺利办得林木砍伐许可证,许某等3人将林木名义上转让给滕某,由滕某去办证,滕某实际上并未出钱。2010年3月,滕某顺利办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胡某说,在砍伐林木过程中,他发现情况不对,便就砍伐林木转让的有效性问题,向兴宁区农林水利局提出异议,表示该片林地所有人并不是滕某等二人。

  2010年4月,兴宁区农林水利局令该片林地暂停采伐。在这种情况下,许某等3人退出了合伙,将林木交由胡某经营。但许某等人退伙后,胡某又没有重新办理采伐许可证,于同年5月陆续砍伐该片林木。

  这时,许某等人又不同意了,打电话向兴宁区农林水利局举报,不过,他们多次举报反映胡某滥砍滥伐的行为,都被不了了之。

  审查不严违法办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时,36岁的廖某某担任兴宁区五塘镇林业站站长,41岁的陆某某担任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邓某某是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农业服务中心的科员。

  2010年3月5日,当滕某向兴宁区农林水利局提出申请要求砍伐承包种植的经济林时,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材料并不全,在存在林木权属不清和申请砍伐数量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的情况下,廖某某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而让材料通过审查,副局长陆某某也把关不严,就同意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许可证到了负责发放证件的邓某某手上,他也没有审查和把关就发放给了别人,结果导致1834立方米的林木被违规砍伐,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到了2010年7月,有人来举报滥伐林木时,陆某某、廖某某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没有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又导致林木被滥伐564立方米。

  近日,在法庭上,廖某某和邓某某的辩护人均称,此案是申请人恶意欺诈而发生,所涉及的林木是种植达到砍伐时间的工业用林,二人的犯罪情节轻微。

  两人被判犯玩忽职守罪

  兴宁区法院认为,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原副局长陆某某和兴宁区五塘镇林业站原站长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农业服务中心科员邓某某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不过,鉴于该案所涉及林木是承包种植的达到采伐更新期的工业用林,同时,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所致,而且3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因此,对陆某某和邓某某可免予刑事处罚;廖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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