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法院对仍在审理程序中的一起农民工劳资纠纷案,通过做被告方工作先期拿到部分执行款,日前冒着严寒送到因无钱返乡而滞留山中的70多名农民工手中,使他们的基本生活费和回家的路费得到及时解决,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2004年初,来自融水苗族自治县的工头贾良生跟柳城县某松脂加工厂签订了一份采割松脂的劳务合同,跟他一起来柳城务工的还有70多个融水同乡。他们住在龙头镇一个叫“田螺冲”的山沟里,每天天不亮就起床,往返几十里去山上割松脂。按照合同上的约定,他们于当年12月下旬就已基本上完成了采割。根据采割松脂收购单,民工们应得的劳务收入总数是6万多元。
在外乡辛劳了一年,民工们就盼着工钱结算以后回家过个安乐年。但结帐时厂方老板以他们割的松脂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为由,要扣2万元违约金。由于双方对产量完成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分歧,工资结算就此“搁浅”。因为拿不到工钱,民工们没有路费回家,也没有钱买冬衣,数九寒天还住在四面透风的草棚里。一些人生了病也没有钱看,连吃饭都成了问题。不少民工只好靠四处帮人砍甘蔗打短工,换点钱买米以维持生计。
在双方争执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工头贾某将该厂老板告上法庭,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按照法律程序,必须要经过15天的答辩期以后才能够开庭。于是原告方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在对有关材料审查后确认,目前尚构不成“先予执行”的条件。考虑到春节临近,民工要返乡,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等方面考虑,法院通过做被告方的思想工作,使其同意先拿出1万块钱来,先解决民工眼前的困难。为尽快将这笔“救命钱”及时送到民工手中,法官们冒着严寒步行十几里山路来到民工居住的田螺冲现场办案,使民工们拿到基本生活费和回家的路费。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