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包装须严格检疫传播"松树艾滋"最高罚五万

重庆商报
200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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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运木质包装必须严格检疫,凡引起疫情扩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日前,市林业局、经济委员会、电力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局、通信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木质包装检疫管理的通知》,决定联合围剿传染性极强、有着“松树艾滋”之称的松材线虫病。

    据了解,凡疫区内松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企业需要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先经除害处理,再经当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疫区。

    森林植物检疫部门将加强木质包装材料检查,无《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为非疫区县的,经检疫检验没有疫情的,可补办《植物检疫证书》后放行;原产地为疫区县的,要依法扣留,进行就地除害处理,不能彻底除害处理的带疫木质包装材料,一律予以销毁。

    任何单位随仪器设备调入木质包装材料后,要登记造册,保留好《植物检疫证书》,并立即通知当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实施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进入本地生产或流通环节。对木质包装材料以及其它易染疫木质包装品,施工单位、公司企业在使用完毕后,要如数回收,在森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防止带疫包装材料散失流入林间,造成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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