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万集体所得费村委按例扣半 “集体”究竟该多大

新桂网-南国今报
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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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既然是集体的,现在被国家征用建高速公路,所得的土地费就应该由集体支配,可是村委却强行从中扣去50%!”11月10日,柳州市长塘镇北岸村三组的村民向记者反映。经过调查,记者发现,当地村民和村委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集体”二字,各方对这两个字均有不同的理解。

    高速公路带来“集体财”

    2002年,北岸村村民接到了一个确切消息:柳州市计划兴建的环城高速公路将从村子的后山经过,有50多亩林地要被征用。

    这一消息不胫而走,因为那50多亩林地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争议,其中的11.5亩确认是第三村民小组的,而其余的则是该组和五组的“争议地”。很快,没有争议的那11.5亩土地的征地补偿发放下来,青苗费和安置费按政策发放,而共计8.3万元的土地费却在这时卡了壳。原因是北岸村委对于这笔钱另有分配,要扣下其中的50%即4.15万元。

    村委按惯例“扣”下一半

    村委的要求顿时引起了大多村民的不满。“土地是我们三组的,土地费发下来就应该归我们,村委凭什么拿一半?”

    村委副书记廖美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集体所得收入由村委扣下一半作为集体资金,这是多年来一直在村里沿用的惯例,而且这一惯例也是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认可过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山林承包、松香承包等所得的收入,也是村委拿一半。廖说,这几年来,村里修建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举办公益活动等事宜所使用的经费,均出自这些多年来由此积攒下来的资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的争议并不只发生在北岸村,附近的梳庄村等地也同样存在,只是各村村委所“扣”比例不尽相同,有的是30%,有的是20%,由此引发争议的程度也因村而异。

    “集体”二字该多大

    村民认为,被征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这一集体的主体便是第三村民小组,因此,只有村民享有土地费的支配权。

    对此,北岸村委也认为,被征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只有村委才是集体的主体,所以土地费由村委支配理所当然。

    记者就此走访了柳州市长塘镇政府。镇政府显然站在村委的一边,认为集体应该指的整个村,由村委代为行使集体权利。因此,土地费也应由村委来接收并进行妥善保管处置。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一负责人表示,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征用,其土地费由哪一级集体支配,应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准,如果集体土地未办理所有权证,则以征地时标定的征地对象为准。至于该费的支出和使用,则由享有这一权利的集体自行处理,原则上只能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不能分发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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