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保局建议对硬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和碎料板实施甲醛释放标准,并把提交意见的限期再一次延长,由9月9日延至10月9日。上述产品被纳入《2010年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内。在《联邦纪事》公布最终规则之后1年,在美国销售、供应、要约出售或制造(包括进口)含甲醛的硬木胶合板、碎料板、中密度纤维板及其制成品,必须遵守以下的释放标准:
* 硬木胶合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5(ppm)
* 中密度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1ppm
* 中密度薄纤维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3ppm
* 碎料板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9ppm
无论复合木制品是以板或部件的形式存在,或者是嵌入于制成品内,都必须遵守上述的释放标准。不过,以下产品不受释放标准规管:
1、曾售予或供应予个人或团体的任何制成品,但这些个人或团体并非为转售目的(如古董或二手家具商)而购买这些制成品
2、硬质纤维板,用作硬木胶合板核心者除外
3、自愿性产品标准PS-1-07注明的结构胶合板
4、自愿性产品标准PS-2-04注明的结构单板
5、标准ASTM D5456-06注明的结构复合木材
6、定向板
7、标准ANSI A190.1-2002注明的胶合叠层木
8、标准ASTM D5055-05注明的预制工字型木搁栅
9、指接材
10、托盘、板条箱、卷轴及垫木等木质包装
11、用于以下项目内的复合木制品:(i)以全新零件制成的新车 (休闲车除外)、(ii)新铁路车、(iii)新船、(iv)新航天器及(v)新飞机
12、硬木胶合板、碎料板或中密度纤维板含量少于总体积5%的窗户。
13、含有复合木制品的住宅大门或车库门,但 (i) 所含的复合木制品没有添加含甲醛的树脂或超低挥发性甲醛的树脂,或(ii) 硬木胶合板、碎料板或中密度纤维板含量少于总体积3%。
新规例实施后,只有获认证的复合木制品才可以进口、销售、供应、要约销售或生产。木板生产商必须向有毒物质管制法(TSCA)标题VI所列的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如复合木板没有使用添加甲醛的树脂,可以向有关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两年测试及认证豁免期。同样地,如复合木板使用含有超低挥发性甲醛的树脂制造,可以向有关认可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减少测试次数或两年测试及认证豁免期。
上述建议亦包括测试规定、胶合叠层木产品条款、产品标签规定、一连串扣押文件、记录存档、禁止囤积及执法条款。环保局亦把另一项相关议案的意见收集期由8月26日延长至9月25日。该议案提出订立一个架构,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审计复合木板生产商及证明其产品符合甲醛释放标准。局方指出,这项认证计划可以确保在美国出售的复合木制品,无论是否在美国制造,均符合释放标准,藉此缔造公平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