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新华网
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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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记者董峻)国家林业局新闻办公室18日发布消息,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日前联合出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由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8种情形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稳步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森林资源资产为对象的转让、抵押贷款以及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经济行为越来越多,现行资产评估机构难以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快速增长的需要。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推进国有林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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