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林业厅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受灾林木清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清理原则
1、坚持森林采伐限额控制清理受灾林木的原则。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安排,依法在限额内安排清理受灾林木,不得突破限额。确需追加采伐指标的受灾县,附上受害林木清理方案,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行文至市林业局,报省林业厅批准。
2、坚持先清理倒伏木再清理折断和断梢木的原则。各地要分轻重缓急、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应在采伐指标内优先安排清理完倒伏木后,再依次清理折断和断梢木。
3、坚持完成更新任务为依据清理受灾林木的原则。各地要分年度、分批次,依据造林任务,有计划地安排清理,对无法在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准清理受灾林木。
4、坚持“三禁止两不准一停止”清理受灾林木的原则。各地不得讲客观条件、不得采取变通方式,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恢复农业林业果业生产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清理受灾林木的规定。
二、清理审批
1、以村组为单位合理编制受灾林木清理方案,以方案为依据,有序审批清理受灾林木。方案要包括清理对象、清理数量、方法、时间、人员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没有编制清理方案的受灾县,省林业厅不予审批追加采伐指标。
2、依法简化受灾林木审批手续,可采取现场调绘的办法,核实清理对象、面积,同时搞好作业设计,符合条件的现场发放采伐许可证。为方便群众,可在山下检尺,核准蓄积量和出材量,在重点乡、村实行联审联批、现场办公。
3、今年林木采伐指标必须优先用于受灾林木清理。在省批准的采伐指标内,受灾县清理受灾林木时可不受森林采伐类型控制,采伐方式统一填写为“全林清理”或“部分清理”两种方式之一。
4、允许受灾县在省厅批准的集体计划内适当调整乡村之间计划,允许天然杉、松林占用人工林采伐指标,但事后要将调整情况于6月底前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尚未下达计划的县,应尽快抓紧编报并优先考虑受灾林木计划,在报批之前允许在县限额的50%内预安排使用,待批准后列抵。
5、允许受灾县采伐剩余物比例按采伐指标立木蓄积的20%核定,以便充分利用受灾山场的清理利用。
三、清理规程
1、清理总体上分三批次进行:
第一批,2月下旬至3月底,清理湿地松、马尾松等最需优先清理的林木,以便尽早实施造林。
第二批,4月至6月,清理毛竹、杉木、人工阔叶树等按自然生长规律可以缓一步清理的林木。
第三批,今年下半年,清理天然阔叶树及其它树种。
2、清理区分不同树种分类施策:
(1)湿地松。折断、倒伏率50%以下的,进行定株清理,实行补植、封山育林;倒伏、折断率50-90%的,实行小片清理,采取补植更新;倒伏、折断率90%以上的,实行重新造林。
(2)毛竹林。大年竹应在幼竹展叶,即5-6月后伐除受损竹。小年竹经县林业局批准后可及时清理。毛竹清理时应清除竹蔸,或在施肥时击碎竹蔸。
(3)杉木林。受损不严重的,应实行定株平茬或小片皆伐平茬,促进基部休眠芽萌发更新。重度受损的第一代杉木林应进行全面平茬萌芽更新,多代杉木林应重新造林。
(4)阔叶树。清理时要严格限制,区别对待。对于倒伏的人工阔叶树和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天然阔叶树可按规定批准尽早清理;对于翻兜倒伏的樟树等珍稀树种,应及时覆土保护或就地移植保护。涉及天然阔叶树、野生珍贵植物、古树名木,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国家森林公园内的阔叶树,不予审批清理。但以防治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为目的,经严格批准后,可有组织地统一清理其中倒伏的阔叶树。
(5)生态公益林。对于生态公益林中受损的松、杉木,允许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开展清理。但对于绿色通道、村镇周边的,可采取边调查核实、作业设计,边采伐清理的办法,采伐后再据实统计采伐数量,附上小班汇总表,报省林业厅审批。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