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裁丙酮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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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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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对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www.epoxy-e.cn)2008年6月10日消息:6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0号公告,公布丙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进口自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5.0~51.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被调查产品丙酮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等行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自2008年6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时,应依据终裁公告中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与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该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其承诺价格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据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www.epoxy-e.cn)专家介绍,该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英文名称: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物理化学特征为: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易挥发、易燃,有芳香气味,微毒、可溶于水,能与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树脂和橡胶等。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异丁基酮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塑料、火药、树脂、橡胶、照相软片等行业。被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司包括——日本公司: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其他日本公司;新加坡公司: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其他新加坡公司;韩国公司:(株)LG化学、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其他韩国公司;台湾地区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公告表示,对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6月8日(含6月8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6月8日(含6月8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进口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丙酮时依初裁决定所提供的保证金全额转为反倾销税。据中国环氧树脂行业协会(www.epoxy-e.cn)专家介绍,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对于上述国家(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7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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