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8月起取消10类出口退税商品合同备案

海南经济报
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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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昨日下发《关于对取消出口退税商品出口合同进行备案的紧急通知》,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以上产品均在出口退税之列。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到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醒,需要备案的企业尽快与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联系。海南省备案时间为2008年8月11日至15日。
       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
       电话:66509353  6650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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