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5日起,美国《雷斯法案》(Lacey Act)修正案有关进口植物及植物制品申报的规定开始执行。该修正案已于2008年5月由美国国会通过。主要内容是:1、管辖范围由“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管理”扩展到“所有野生植物”(无论来自原始森林还是人工林),包括根、种子、其他附属部分及产品,但普通的人工栽培植物、粮食作物、非濒危物种的科研样本及移植植物不在范围内。2、进口商需提交“植物及产品申报”声明,包括每种植物的学名(包括属名和种名)、进口额、进口数量、原产地等。3、对违法植物产品要采取扣押、罚款、没收等措施,对虚假信息、错误标识等行为也要采取处罚措施。重罪将处以个人5年徒刑及25万美元罚金(公司将被处以50万美元罚金)。该规定将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09年3月底前,进口商自愿申报,没有申报也不会被海关拒绝放行。第二阶段2009年4月1起执行,必须纳入电子申报系统。申报范围包括第44章(木材和木制品)、第6章(活植物、鳞茎等)。第三阶段预计2009年7月1日执行,扩展到第47章(木浆)、48章(纸和纸制品)、92章(乐器)、94章(家具)等。
此次修订《雷斯法案》,是从木制品需求方抓起,使其成为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有力工具。主要是要求美国进口企业承诺或声明不进口非法来源的木材及其产品。政府进行抽查或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将给予严厉处罚。
为保证我输美木制品的正常出口,我国政府通过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呼吁美方慎重执行该修正案,避免影响正常贸易。同时,在中美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双边工作组的努力和支持下,2008年12月邀请美国司法部、贸易代表办公室、林务局等部门人员来国内向我企业介绍该修正案。由于美国进口商填报时通常需出口商提供有关材料,且很多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在通关前尚未转移给买方,因此国内企业须及时了解和熟悉有关规定的要求。商务部、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等部门还将联合继续积极组织针对该法案的介绍和培训,帮助国内企业了解熟悉该法案的有关规定,避免对我输美林产品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