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 毁林最高罚5倍

新华网南
20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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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8月1日施行。《办法》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此外,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毁坏森林、林木者,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特殊原因采伐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因埋设、架设输水、输电、通信、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应当经林木所有者同意后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法》还规定,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经营者应当在3年内实施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疏林、残次林等生态功能低下的林地,经营者应当在3年内进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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