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河一湖保护区内禁止违规采脂

大江网-江西日报
20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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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保护和改善五河源头和鄱阳湖的生态环境,我省拟出台《江西省五河源头和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省政府法制办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

  五河一湖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采石、采砂、采土、种果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毁林行为;禁止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征求意见稿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猎获物价值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河一湖所在地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及其他侵占或者缩小鄱阳湖水面的行为。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规定,五河一湖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责令停产整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奖惩机制,组织制定五河一湖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将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投入和能力建设等作为重要的指标,列入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内容。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的设区市、县(市、区),评先创优活动实行一票否决。

  据悉,《江西省五河源头和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有意见或建议者,可于2009年10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电子信箱:lilin@jiangxi.gov.cn,邮政编码:33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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