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步伐,贵州省林业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支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5部门近日联合出台《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意见》对用作抵押贷款的林权、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作了明确界定,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应用于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购买修理林业机具,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其他农业生产生活资金需求。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低于信用贷款利率。
《意见》明确,在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森林、林木,抵押人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申请采伐。抵押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树木,其收入必须全额或按抵押物的抵押率优先归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