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15家企业被认定为人民币结算试点单位

梧州日报
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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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审定,我市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日成林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被列入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

据了解,为了促进出口贸易,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2009年7月,国家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2010年6月,国务院将试点地区扩大到广西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进出口贸易的业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业务采用人民币结算,除了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外,还可以带来降低国际结算成本、规避汇率风险、加快结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诸多好处,将为列入试点的企业更好地开拓海外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用外汇结算的出口贸易中,退(免)税申请需要先依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将收到的外汇核销,再持报关单、核销单等凭证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后,试点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只要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即可。(陈洪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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