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综合利用产品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中国绿色时报
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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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21日下发《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我国对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将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这一政策的延续,是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会同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共同向各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积极呼吁争取的结果,更是林业产业全行业共同努力的结果。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绿色时报记者采访时说,《通知》对以往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根据销售货物不同实施不同的退税政策:利用原料中比重不低于80%的油茶壳、三剩物、次小薪材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进行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货物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对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和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通知》表明,“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继续实施的优惠政策,相比以往还适当扩充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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