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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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

      在帮助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方面,《意见》明确重点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在有效防控疫情前提下正常生产。

      在降低实体企业成本方面,《意见》明确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

      在保障疫情防控物资方面,《意见》明确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支持临时开行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国际货物航线,在现行政策下给予全额补贴;2020年3月底前,对捐赠的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托底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