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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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一系列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聚焦疫情防控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确保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防护救治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旨在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作用助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复工,确保防疫物资供应。疫情防疫物资供给保障紧张,为了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确保物资的供应,出台了多项对企业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的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鼓励慈善捐赠,共筑疫情防护网。国内各省市倾情驰援,国外踊跃捐赠,形成了这场阻击战的强有力的支撑。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或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均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支持防护救治,彰显人文关怀。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一线工作者,是这场战阻击战的战士,他们在用生命捍卫人民的生命健康。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一线工作者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