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转让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华讯松香网
20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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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淡 张建成 


  浦江县位于浙江省中部,林地面积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8%,森林法规定允许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上述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活跃了山区经济,促进了山区建设。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操作上的盲目性,以及资源管理上的被动性。现就浦江县牛宝坞源村自2000年以来,不断有人上访该村上千亩林木被毁一事的调查结果,充分说明了依法加强林木转让前的管理刻不容缓。 
  一、转让的原因 
牛宝坞源村位于浦江县西部山区,为实现该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村村通公路”目标,该村将位于牛宝坞源水库以内的86.67 hm2有林地以50万元出让给当地政府。1998年8月1日,当地政府、村二委和受让人共同签订了“牛宝坞山开发经营合同”,并经县公证处公证。 
合同的主要内容:一是承包款50万元,基本建设资金6.3万元,合计56.3万元;二是受让人承包期20年,从199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止;三是规定了出让范围和位置;四是规定了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一次性付清上述资金(订约时);出让时间内,承包范围内的树木、杂草由承包方开发利用,批准采伐后,必须当年采伐,当年更新造林,不得出现荒山,否则村委会有权制止翌年开发;承包期满后,承包方不得对未采伐树木、杂草再进行采伐或破坏,新发展的经济林由村委会和受让方共同协商折价等等。 
二、承包款的使用 
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56.3万元,其中50万元承包款归该村集体,6.3万元基本建设资金归当地政府。50万元承包款中支付2 km公路建设费和公路经外村农户房屋拆迁补助共计花去37万余元;建村晒谷场、篮球场7万余元;余款交村教育附加费等,所有开支上墙公布。 
  三、承包前的林木蓄积和审批情况 
  牛宝坞源村近几十年来,封山育林成效远近闻名。据1998年森林资源调查表明,牛宝坞源村的松木蓄积量为702 m3,阔叶林蓄积量为431 m3。据对该村老人的调查,牛宝坞源村的少数松树是20世纪60年代后留养的,树龄30年左右。经实测,其中松树胸径大于36 cm的树龄约75~80年,其余绝大多数是30年生左右的针阔叶树。 
  至今,牛宝坞源共审批松木择伐2次,合计面积24.73 hm2;树木1 121株,出材率按100%计算,合计材积535.5 m3,伐后验收581 m3。更新采伐12 hm2,松木820株,出材率按90%计算,材积为265.1 m3;杂木630株,出材率76.5%,材积46.9 m3,合计审批312 m3,伐后验收共计293m3。 
阔叶材抚育16 hm2,按33 750 kg/hm2薪材计算,审批抚育采伐薪材360 m3,要求一是胸径大于5 cm的针阔木一律不准采伐;二是按2 m×2 m留养木荷、槠树等,每公顷不得少于2 550株;且分布频度大于0.8。伐后验收符合要求。 
按合同约定,受让人当年完成竹笋两用林造林12 hm2,并补植湿地松10万株。至今,受让范围内松木几无,杂木几乎未动。   
受让人1999年春季,未经批准私自采伐1997年冬季雪压树3 m3,据调查证实为枯死腐烂木,出售款为800元,按无证采伐处以罚款2 400元。 
四、引起村民上访的原因 
根据对村干部、农户以及上访者的调查得出如下结论: 
1.承包者出了钱,为全村的基本建设作了贡献,大家对其依法采伐、经营无意见。 
  2.零星分布的大松树是解放前培育不久的(因为原有成片大树于1958~1960年已全部伐掉),这和伐后实测树龄在80年左右相符。 
  3.上访原因是村内矛盾所致,村民对现在村二委干部有意见。 
  五、原因分析 
  1.从牛宝坞源村用材林的转让过程来看,林木转让对搞活山区经济,促进山区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符合《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对受让人提出的开发要求,在确保水土不流失的情况下,林业部门应给予支持,否则,就无人敢投资林业、开发林业。 
  2.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这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规律,投资林业也不例外。如果让投资者来承担社会的生态效益而抛弃其本身的经济利益,这是不现实的。社会的生态效益、环境保护应由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来承担,这也符合“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 
3.从目前林木和林地流转情况分析,牛宝坞源村的事件并不是特殊现象,而是普遍现象。流转之前未经林业部门勘察论证,一是会造成资源管理的被动。如牛宝坞源口有一个水库,供全村600人的饮用水,水库上游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十分重要,正因为其转让前未经林业部门勘察、论证,才造成今天资源管理工作的被动。二是村级盲目转让,易使资源分布不均,形成新的荒山。三是村委会成员良莠不齐,少数村林木转让透明度不高,群众难以理解和接受,从而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引起上访。四是林木转让主要是为形象工程筹措资金,而对于此种采伐,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村级组织,极易造成采伐无人监督的后果,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五是个别群众因对村干部不满,借采伐林木之机,发泄私愤。六是为产生腐败创造了条件。 
  六、建议 
  牛宝坞源村民上访事件告诉我们,加强林木、林地流转前的管理十分紧迫和必要,是新形势下林政资源管理的需要,如果听任这种状况发生,资源管理的被动局面将无法改变,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在某些地方将无法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受到严峻的挑战。为此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林业重要性的认识,没有森林就没有生态平衡,人类就不复存在。山区建设要量力而行,不能以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以吃子孙饭来换取所谓的“政绩”;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勘察论证应成为转让前的先决条件,并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文规范执行。转让前,林木所有单位应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申报,林业部门派员对出让单位的资源状况,出让地块的山林现状、转让目的、年限和受让者的开发能力等进行调查,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评估,报领导审批。否则,林业部门有权拒绝审批有关手续; 
  3.建立林木、林地流转配套管理办法。县级林业部门应组建林业调查设计队伍,提供转让林木资产评估等技术服务,建立林木转让台帐制度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增加透明度;
4.林木转让的采伐指标要统一安排,要有全局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同时在制度上要严格消除腐败现象的产生。
(通讯地址:322200 浙江省浦江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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