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调整逐渐消除现代物流发展瓶颈

华讯松香网
200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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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决定推出第二批税收优惠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即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年底下发了《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并推出首批37家试点物流企业。

    这个被称为“208号文件”通知,给了物流企业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试点企业原有的税收问题得到了切实解决。自今年1月1日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公布之后,业内扩大试点物流企业范围的呼声日渐高涨。而业内专家则提出,此次的试点改革并没有“一步到位”,更进一步的政策调整必须及时跟进。

扩大试点是必然趋势 


    早在去年年底首批37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公布之时,就有业内专家预言:这次的试点只是一个开始。这无疑给了一些期待加入试点的物流企业一个暗示,之后,业内争取加入试点的竞争从未休止过。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和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纳入税收优惠试点,让物流企业真切感受到希望就在前方,试点范围扩大只是个时间问题。

事实上,之所以物流企业急于加入试点,无非是为了尽早减轻税负。

    “208号文件”规定,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开展物流业务时,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取得,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高税负掣肘现代物流

    据业内反映,由于现行税收制度对物流企业征税存在着过高、重复征税等问题,企业一直呼吁尽快改革对物流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征缴办法。

    物流业作为国内的新兴行业,实际上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微利行业。有调查数据显示,该行业毛利只有4%~5%,税后纯利只有1%~2%。

    业内人士分析,物流企业开展的业务既有运输业务又有仓储业务。现行税收制度规定,交通运输业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仓储业按5%缴纳,这样严重影响了物流企业的一体化运作。物流企业一直呼吁将营业税税率统一为3%。

    而且,由于现代物流企业发生大量业务外包,物流企业要支付给其他如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较大比例的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在运输环节可以扣除外包收入后纳税,但在占营业额15%~20%的仓储环节不能扣除,这样就导致了重复纳税。物流企业建议,在规范市场准入的基础上,比照旅游和联运业,对营业税税基实行扣除外包营业收入后计税的原则。

    此外,物流企业在税收方面还存在着发票抵扣问题和跨区经营合并纳税问题。

这一系列问题都影响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试点”改革局限性明显

    为了解决现实存在的这些问题,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督促长期困扰物流业发展的税收问题尽快解决。

    但是,很显然,此次的试点只是初步解决了试点企业仓储业务重复征税问题,只是政策的初步到位,不是完全到位。业内人士分析,因为物流企业结算的收入如果分开核算,分别取得收入,就不能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如果不分开结算收入,显然就不能享受试点的政策优惠。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是会受到很大影响的。

    业内对于下一步税改的呼声也很高:“我们希望税法能进一步扩大抵扣范围。仓储业的营业税可以差额纳税了,但在增值税抵扣上还仅限于运输业发票,仓储业(服务业)发票还不能抵扣增值税。我们希望有一天,仓储业(服务业)发票也能抵扣增值税。”“试点优惠政策很好,但不够全面,没有考虑到集团性的物流企业。因此,不少从事仓储和揽货业务的公司因为没有运输车辆而未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享受不到这次的税收优惠,内部分配结算存在的问题还是不能解决,影响集团性物流公司整体优势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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