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获通过,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路产路权的保护、超限运输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执法人员着装、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后将为公路路政执法、整治公路环境提供有力依据,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公路通行条件打下坚实基础。
《条例》规定,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及时组织修复受损公路,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填土或在公路两侧房屋门前铺筑地面的,其标高应当低于公路路肩外缘标高30厘米,并应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