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解决燃油价格上涨对公路客运带来的影响,根据省发改委、省交通厅文件精神,自10月10日起,我市在县际以上公路客运票价以外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建立燃油附加与油价调整联动机制。
据了解,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及联动方法是:以2006年3月25日柴油价格每升4.26元为基数,燃油价格涨幅累计在10%以内不实行联动,不收取燃油附加费;燃油价格上涨10%以
上的,采取在客票价格之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进行联动。燃油价格每上涨10%,运营里程在50公里以内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3元;里程在51至100公里的,票价外每票加收0.5元;里程在101到200公里的,每票加收1元;里程在201至300公里的,每票加收1.5元;而里程超过300公里的,每票加收2元。当燃油价格回落时,燃油附加费按以上标准相应下调。
文件还规定,燃油附加费作为旅客运输的燃油差价,在票外加收,车站代收的燃油附加费在扣除票据费用后,应全部返还公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车站和其他部门不得从中提取代理费用等。由于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票价已经得到国家财政补贴,所以不实行联动。
市物价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我市在县际以上公路客运班线实行加收燃油附加费,收费金额由市物价局、交通局审核后实施。县际以上班线中途下车(上车)的旅客,其燃油附加费根据其实际乘车里程按文件规定的档次标准收取。此外,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将坚决取消,切实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要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趁道路客运票价与油价联动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客运市场价格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