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专家详解退税政策
2008年10月10日
昨日上午,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和网友就最新进出口退税相关事宜进行了网上交流并回答了网友提问。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也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做出了具体退税政策的规定。
交流中,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对于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时间,相关负责人解释,2008年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一方面是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其中不包括非纺织面料服装和最初级的纺织原料);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原5%或不退税提高到11%。另一方面是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相关负责人还提醒纳税人,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