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云南省林业厅发布2009年第1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低效林改造工作的意见》,从3月15日起施行。
《意见》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云南低效林改造工作管理,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分质量,培育优质、丰产、高效的森林资源。
《意见》明确,自然保护区林地不得纳入改造范围。商品林区林地生产力明显低于所在地立地条件水平,单位面积林木生长较慢、产量较低的林分,以及受自然、人为因素影响,林分质量不高的低价值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等都将作为低效林的改造对象。
为保证低效林改造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意见》明确规定,衡量低效林指标的参考标准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森林资源调查结果和林业生产水平,参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自行制定,报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即可实施。
云南省林业厅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结构调整、树种更替、补植补造、封山育林、林分抚育、嫁接复壮等多种方式改造低效林。各地要尽快编制2009年~2012年及2012年后的中长期规划,对低效林改造中涉及的林木采伐要严格实行凭证采伐制度,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要优先安排低效林改造所需要的指标。
据悉,鉴于低效林改造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云南省林业厅将在德宏州开展省级试点工作,并要求各州(市)选择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各县(市、区)也要选择1个乡镇作为试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