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下文改进行政执法 提出各项具体要求

华讯松香网
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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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下达罚没指标、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尽量减少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6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获悉,日前广西下发了《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严控行政执法检查

  多头的行政执法检查难免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意见》提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实施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市、县人民政府对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项目要进行通盘考虑、综合协调,可不检查的不检查,能够合并的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联合实施,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有统一部署、要求的外,尽量减少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下达罚没指标

  《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下达罚没指标。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没收入。

  同时,行政机关也不得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本机关内设机构以及下属单位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严控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要求,要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扩大原有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

  对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或者转为经营(公益)服务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

  如果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企业、群众因生产经营困难、生活困难无法足额缴费的,收费单位要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记者文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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