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日前出台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规定

华讯松香网
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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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宁波市林业局、财政局日前联合发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林计[2009]164号、甬财政农[2009]1098号),结合宁波实际,就有关问题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贴息对象和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林业发展规划。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属于林业规划重点工程的以及省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项目优先扶持。 
 

   二、县级林业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县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县级林业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市林业部门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文件、项目计划申请表(附表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及林业龙头企业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市直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按本通知要求直接向市林业部门申报。 
 

   三、市林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负责项目审核筛选,对林业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组织论证。剔除不符合贴息范围、产业政策、相关经济指标规定要求,以及申报材料不齐全、程序不完备、资金管理有不良记录等不符合申报规定的项目。提出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方案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批复后,市林业部门下达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四、县级林业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检查审核,并于每年10月15日之前向市林业、财政部门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文件;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新增林业贴息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应贴息林业贷款余额经办金融机构证明;应贴息林业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林业贷款贴息年度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当年第四季度完成贷款的计划内项目,需重新申报纳入下一年度计划。 
 

  五、市林业、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各地申报材料,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剔除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与申报内容不符,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及材料不齐全、程序不完备等项目。并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上报年度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文件、贴息项目备案表。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审核批复文件,宁波市财政对列入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给予1%年贴息率配套,于一个月内将财政贴息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由县级相关部门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县级财政可制定相应的财政贴息政策。 
 

  七、按照属地管理、同级负责的要求,当地林业、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检查监督,对申报项目信贷资金、自有资金、财政贴息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监管。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市林业、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材料,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3)。对违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将列入“不良记录”单位,3年内不予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 
 

  八、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申报林业贷款项目及其财政贴息资金在宁波林业信息网上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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