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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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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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10〕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实。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企业重大隐患“黑名单”制度;每年确定一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督促责任单位抓好整改。对已整改的重大隐患由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实施评估验收。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建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制度。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将重大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挂钩,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制裁,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进一步强化领导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企业应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和轮流现场带班计划,并按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井工开采的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人员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的矿山要有矿领导人员与职工同时到达作业现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企业领导人员值班、带班,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对无企业领导人员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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