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消《在中国港口对集装箱货物收取THC通知》约束力的组织交通部水运司发出告诫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2006年第9号)第三条第(一)项决定,交通部水运司4月26日对曾于2001年发布通知,宣布从2002年1月起在中国港口对集装箱货物同时按相同的标准征收码头作业费(THC)的组织及相关成员公司发出《告诫通知书》。
《告诫通知书》责令接收告诫通知书的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禁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必须在2006年5月20日之前,在《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航运交易公报》、《中国航务周刊》、中华航运网(http://www.chineseshipping.com.cn)5个指定媒体上刊发修改声明,声明该组织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收取THC的通知对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有采取独立行动的权利。
《告诫通知书》要求,接收告诫通知书的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应在2006年5月25前向水运司提交执行上述决定的书面报告,并附已在媒体上刊发的修改声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