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上运输安全体系首次引入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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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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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陈天翔
 
    日前,浙江保监局联合浙江海事局、浙江省安监局和省交通厅在浙江全省范围内推进雇主(船东)责任保险工作,这是全国首次将责任保险引入水上运输安全体系。浙江省航运企业雇主(船东)责任保险共保协议于2008年初正式生效,3月份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目前的参保率已超过30%。

    据了解,浙江省雇主(船东)责任保险采取“管理部门搭台、中介公司运作、保险公司经营”的运作模式,选择专业技术强、熟悉水运行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为保险顾问,并由承保人评审小组最终确定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太保产险、平安保险、大地保险、国寿财险为共同承保人,共保份额分别为50%、15%、15%、10%和10%。首席承保人统一负责处理共保体与投保人之间的出单、检验、定损、理赔和追偿等事项,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他共保方以及经纪公司,并在业务后台按照约定比例结算保费、核销发票和分摊赔款。

    针对目前航运企业投保中存在的险种购买不合理、费率参差不一、保障额度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新保险方案增加了保险责任,包括海外责任和海上紧急运输费用条款。新方案确定参保标准为船员每人保险金额30万元(包含2万元意外及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相应的保险费调整为700元,航运企业保费支出较以往下降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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