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魏都区人民法院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涉及四川农民利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促使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为四川农民兄弟挽回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李某系四川省双流县农民,开办了一家松香厂。2012年3月3日,该松香厂与许昌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将价值337500元的货物供应给许昌某公司。但该公司在支付10万元货款后,以货物已卖给他人且该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不能收回货款为由,拒不支付剩余的237500元货款。为此,李某与该公司协商讨要货款,但被拒绝。其间,李某曾来到许昌,要求查看该公司仓库。被拒后,双方发生激烈冲突。为此,李某报警,民警调解无果后,以该案系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要求双方到法院解决此事。多方讨要无果后,5月21日,李某以松香厂的名义把许昌某公司起诉到魏都区人民法院。
5月24日,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庭长王文迅速展开了认真的调查工作,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多次登门与该公司沟通,向当事人明法释理,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6月2日,民二庭庭长王文和全庭同志冒着酷暑,陪同双方当事人到仓库清点货物,组织装车,并护送李某押着追回的货物顺利踏上返乡之路,维护了四川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