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4月3日召开的全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再推进会上获悉,从2010年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安委会
要求,并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措施。对规划园区内涉及需要搬迁的居民和设施要尽早组织搬迁。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除新建项目外,现有化工企业也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严格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内无序违规建设。
在今后的专项整治中,安监部门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对涉及剧毒化学品和氨合成、硝化、磺化、氯化、氧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的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探测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对城市建成区内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加油站,加快推广HAN阻隔防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