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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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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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和保护松林资源,合理采集松脂,保证松香生产的原料供应,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马尾松、云南松、思茅松、油松等松属树种的常法采脂。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1963年国务院关于固定松林建立松脂林场,逐步实现松香原料基地化的方针。凡划作松脂基地的松林,未经采脂,不准采伐。 不属于松脂基地而正在采脂的松林,未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采伐。

  第四条  采脂的松树,胸高直径至少须达到20厘米。 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在三年内要砍伐的松树,不受此限。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采脂:

  (一)松树生长不良,针叶枯黄; 

  (二)虫灾严重; 

  (三)风景林;

  (四)母树林。

  第六条  严禁采割幼树,以及“挖孔”、“大割面”、“砍劈明子”等损害松林的作法。   

  第二章  松脂采集  

  第七条  采脂季节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昼夜平均气温在摄氏10度以上方可开始采脂,10度以下不宜采脂,以维护树木生长。

  第八条  采脂季节到来前,应做好以下采脂准备工作 :

  (一)制定采脂规划;

  (二)培训采脂人员,掌握采脂技术;

  (三)制备采脂工具和松脂集运器具;    

  (四)划分采脂林区,开辟采脂林道。 

  第九条  新采脂的松树,应采用下降式采脂方法(简称下降法)采脂,按照下述规定配置割面: 

  (一)割面负荷率(即割面宽度占胸高树干周围长度的百分率):新采脂松树的割面负荷率不得大于40%。 在五年内要砍伐的松林,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允许扩大到70%。 

  (二)割面方位:新采脂松树的割面一般不得少于220厘米,但五年内要砍伐的松林,可适当降低。 下年度采脂,应紧挨着上年度旧割面的正下方配置新割面,逐年挨次采割,直到距离地面20厘米左右为止。如有条件,可在树干另一侧仍按下降法配置新割面。但并列的割面之间须保留不少于10厘米宽的营养带,以利树木输送养分。也可在旧割面带的上方,用上升式采脂法(简称上升法)进行采脂。 

  (三)割面的宽度和个数:应根据割面负荷率而定。一般一树一个割面,但割面宽度不得大于40厘米。当一个割面的宽度大于40厘米时,须配置2个或2个以上的割面。割面之间须留足10厘米宽的营养带。 

  (四)割面长度:由侧沟宽度和当年采割刀数而定,一般应为15~20厘米。

  第十条  根据第九条之规定,配置刮面。刮面应比割面宽4厘米,每边宽2厘米;比割面长5~10厘米。刮面以刮去粗皮至无裂隙、不伤内皮为度,并在两边标出割面控制边线。 

  第十一条  在刮面纵向中线部位开割一条与地面垂直的中沟,长20~25厘米、深0.5~0.8厘米、宽1~1.5厘米。中沟应经常疏通,保持松脂畅流。 

  第十二条  在中沟的下端安装向下倾斜六十度左右的导脂器。在导脂器的正下方钉一只竹钉或木钉。禁用铁钉,避免将来制材时损坏工具。 受脂器需选用竹筒或陶瓷等材料制作,并应加盖,以保证松脂质量。

  第十三条  在中沟的上端向上开割第一对侧沟,夹角约90度。此后每隔一、二天,紧挨着上对测沟开割新的侧沟。所有侧沟均须割直、等长、对称、光滑,宽度0.2厘米,深度0.3厘米。侧沟与中沟联接处宜割成弧形,切忌割出楞角,妨碍松脂流入中沟。 所有侧沟均不得超过割面控制边线,严禁割面愈割愈大。 

  第十四条  为了保持松脂洁净,应每隔10~15天收脂一次,并拣出混入松脂内的针叶、树皮等杂质。  

 第三章  松脂贮运  

  第十五条   从采脂林区收集的松脂,装入容器后需加盖存放,及时送往松脂加工厂或松脂收购站。 松脂贮存切忌与铁器接触,以防松脂变质。

  第十六条  松脂应分级收购、运输和贮存,工厂不能及时加工的松脂,须分级贮存,加清水保养。

  第十七条  松脂是易燃物质,收集贮运均应注意安全,严加防火。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少数仍沿用上升法采脂的地方,应本着合理利用资源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精神,按照本规程适当改进。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松林的采脂,均须贯彻执行本规程。各松香厂必须按照本规程组织松脂生产。 各级林业部门应监督贯彻本规程,对执行本规程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违反者, 酌情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区林业厅(局)可参照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并报林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林业部, 未尽事宜由林业部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松脂采集试行规程》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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