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品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运输铝土矿、锰矿等重要矿产品必须办理《重要矿产品准运证》,无证运输将被罚款。
《办法》所称重要矿产品,是指铝土矿、铁矿、锰矿、铅锌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根据规定,从事重要矿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矿区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重要矿产品准运证》。《重要矿产品准运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矿种名称、产地、数量、运输起止地点、运输方式、有效期限等内容。
《办法》规定,无《重要矿产品准运证》运输重要矿产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对矿产品给予查封、扣押,并对货主处以运输重要矿产品价款30%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此外,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重要矿产品准运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