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华讯松香网
200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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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宗华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9日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林地资源犯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解释主要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具体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具体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处罚标准作出规定。
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刑法修正案(二)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及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