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执法人员在对石门县某药业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标示为厦门市东风制药厂生产、南昌白云药业有限公司及南昌白云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分装、批准文号为闽卫药准字(1996)第001463号、生产日期均为200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松节油批准文号可疑,随即通过网上向厦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
经厦门市药监局查实:厦门市东风制药厂生产的松节油于2003年6月起该产品的包装批准文号改为“国药准字Z35020699”,从未委托南昌白云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分装,以上标示的松节油不是厦门市东风制药厂生产的产品。对此,执法人员对该批松节油展开了进一步调查,该药业公司自去年3月至今年5月,分3次购进假冒厦门东风制药厂生产的松节油760瓶,货值金额5000余元。至检查时止,已销售744瓶。药监部门按照药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该药业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